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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全面推行稽核联动工作机制
  2008-04-21

  为提高监管效能、防范化解保险业经营风险,安徽保监局自2007年初开始,在全省推行稽核联动机制,对人身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检查和评价,取得了较好成效。稽核联动的方式包括保监局组织省级公司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组织保险公司对特定的业务进行联合检查或交叉检查;对行业协会及人身保险公司将要检查的项目提供指导等。

  一、实施稽核联动的背景

  一是保险市场违法违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随着保险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日益好转,但误导消费、违规支付手续费、违规承保、单证管理混乱、客户回访流于形式等问题屡查屡犯,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人身保险监管力量配置不足。目前,安徽省已开业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共12家,在筹省级分公司3家,省级以下分支机构1194家(含1017家营销服务部)。在主体日益增多、业务经营迅猛发展、新产品不断推出、科技手段不断提升的形势下,监管力量明显不足。三是人身保险公司内部稽核资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安徽省各人身保险公司目前共有专职稽核人员20人左右,且每年都组织各种检查,而检查成果仅限于保险公司自身使用,监管机关并不掌握,这种状况容易造成对分支机构的重复检查,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

  二、主要做法

  一是出台《安徽人身保险业稽核联动实施意见》。2007年初,在反复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安徽保监局出台了稽核联动实施意见,明确了稽核联动的实施主体、内容、方式及要求,在制度上确保了稽核联动的有效实施。二是召开稽核联动工作座谈会。召开由各家人身保险公司分管稽核工作的负责人及稽核部经理参加的稽核联动工作座谈会,对如何落实稽核联动工作展开讨论,统一了各家公司的思想,确保稽核联动工作落实到实处。三是将稽核联动实施情况纳入分类监管考核指标。对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稽核报告建立档案,按照稽核联动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对各公司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充分利用稽核联动成果。四是将稽核联动实施情况运用到现场检查工作中。对保险公司查处并主动上报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没有稽核或者稽核发现问题后隐瞒不报、漏报、迟报的,依法从严处罚。在2007年的现场检查工作中,安徽保监局就是利用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18份稽核报告,针对各公司已经自行查处的各种问题,确定了检查重点。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构建了内外协同监管的制度框架,提升监管水平。稽核联动的实施,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内控建设,变被动的外部监管为主动的风险防范,构建公司内控和外部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制度框架。二是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稽核联动的实施将保险公司内部稽核和外部监管有效整合,节约监管成本,从而提高了监管效率。三是促使人身保险公司加大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稽核联动机制对公司报送的有关问题,采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理等灵活方式,调动了公司自查自纠的积极性。稽核联动实施以来,人身保险公司共上报10份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报告,其中平安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对某业务员滞留和挪用保费案件及时处理并上报后,安徽保监局在现场检查时对该案从轻处理。四是促使人身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规范业务发展。稽核联动实施以来,各公司主动加强内控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2007年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在开展学生平安健康保险业务时,将业务系统的“汇缴件”录入方式全部改为被保人实名录入,有效杜绝了埋单、阴阳单等现象。此次阳光操作使学生平安健康保险业务增长20%。

  四、下一步工作

  目前,安徽保监局稽核联动的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市场各主体之间,覆盖面不宽,下一阶段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一方面,加强财产险、人身险和保险中介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在营销员管理、中介业务监管、短期险监管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另一方面,联合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增强监管效果。如可以会同各地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部门,加强对地方保险市场风险的分析和监控;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延伸监管;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与税务机关合作,加强对违规贴费、虚开保险中介统一发票的监管;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合作,有效整治保险行业的商业贿赂和其他金融犯罪行为。

  (安徽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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