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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乐担任法律责任人的批复
  2008-10-10

保监寿险〔2008〕1276号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本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申请的请示》(联泰大都会人寿〔2008〕10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赵乐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李剑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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