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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8-04-16

保监发〔2008〕2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全面统计健康保险、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和健康服务业务的发展情况,科学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我会制定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 李敏

  电话:01066286100 01066286099

  传真:01066288110

  邮箱:tjzdc@circ.gov.cn

                   二○○八年四月十日

健康保险统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

  二、实施时间

  各公司应自2008年7月1日起向我会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三、报送内容

  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

  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健康保险统计数据应与现行统计数据合并报送。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

  各公司应按照附件2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

  2008年5月中下旬至7月中旬,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测试库地址为10.254.1.1:8003。

  七、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健康保险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批准,不得迟报统计信息。

  八、其他说明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按现行统计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附件内容电子版。

   

  附件:1、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框架图

  2、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指标

  3、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业务分类与统计指标口径说明

  4、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指标校验关系

  5、健康保险统计制度统计报表取值关系

  6、健康保险统计制度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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