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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09-14

  保监财会〔2007〕1143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0号)以及《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相关问题的请示》(平保寿发〔2007〕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保险公司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内容和范围是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前,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6号)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6号)确定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不能改变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范围和标准。

  在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改之前,你公司仍须按既定原则提取、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二○○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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