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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名称报送问题的复函
  2007-10-29

保监厅函〔2007〕284号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助理总经理职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事宜的请示》(生保发〔2007〕1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中规定的各类人员名称代表任职资格,表明拟任人有资格在保险公司内担任相应级别的职务,原则上不影响保险公司在任命文件中根据实际需要对经核准的任职资格名称进行适当调整。

  因此,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时,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规定的相应名称进行申报。拟在任命文件中对该任职资格名称进行调整的,应在申报的同时,向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另行以书面文件明确说明以下事项:

  一、获得任职资格后,保险公司拟任命何种具体职务;

  二、该具体职务与申报的任职资格职务属于相同级别职务。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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