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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12-04

保监法规〔2007〕1497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7〕93号、人保寿险发〔2007〕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层级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设立条件和程序遵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对已设地市中心支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视为分支机构改建,采取简易审批程序,按照分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一次性审核,保险机构得到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即可开业经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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