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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保险债券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05-12-12

 

2005年8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整合了现行保险债券投资政策,增加了企业短期融资券等新的投资品种,明确了债券及其发行人资质条件,实行了债券投资比例差别控制,全文贯穿了保险投资注重风险控制、资产安全至上、追求稳定回报的理念,标志着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即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办法》适应了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国际保险投资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宏观经济快速增长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入,金融市场建设不断得到加强,社会直接融资正获得重要发展。特别是债券融资,已成为政府和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债券市场迅速发展,交易规模扩大,交易主体增多,产品创新加快,这为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近几年来,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拥有长期稳定、较大规模资金的保险机构,已成长为债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在保险资产中也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5年3月,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48.56%,首次超过银行存款,成为保险资金最大的投资品种,保险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性转变,这既符合了保险投资特性,又与国际发展趋势相一致。

国际经验表明,债券市场一直是保险机构投资的最主要领域。以美国为例,美国保险业在1994年-2004年取得飞速发展,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始终是保险资金最主要的投资领域,特别是寿险公司,这一比例始终保持70%左右。英国、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固定收益债券市场投资比例也达到60%左右。发达国家的这种保险投资定位,已逐步成为更多国家的选择。

保险资产结构出现的可喜变化,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但这种变化仍是初步的,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在上述背景下,保监会立足保险业现实和未来发展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出台了《办法》,其通过制度安排,引导保险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债券投资,提高资产质量,追求长期稳定回报,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转变的意图显而易见。

 

二、积极投资、自主配置、注重资质、控制风险是《办法》的主要特点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运用压力日益增加,这对监管部门拓宽投资渠道、丰富投资工具提出了迫切要求。纵览《办法》全文,监管部门实行积极投资政策的意图得到充分体现。无论是投资比例的调整,如扩大企业债券投资比例,还是投资品种的增加,囊括了目前债券市场推出的所有债券品种,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留下投资空间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贯穿着积极主动投资的基调。

同时,《办法》还突出了尊重市场、自主投资的原则。《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可按投资策略和监管标准的要求,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等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等等,这既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自律能力,也有利于扩大投资操作空间,提高投资组合灵活度。

《办法》还体现出监管部门在监管理念、思路和方式上的变化,注重资质、控制风险、扶优限劣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办法》改变了过去的单纯限制性规定,不仅明确了各类债券的发行人资质条件,还细化了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并根据资质条件的差别,实行弹性比例控制,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机构投资高质量债券,提高资产质量。

 

三、《办法》内容的七大要点评述

(一)明确划分债券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债券具有多种分类方式,如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按计息方式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等等。从国际经验看,按发行主体进行分类具有界限明晰,便于风险管理的特点,逐步为更多国家所采用。《办法》借鉴了国际经验,按照发行主体将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四类,突出了发行主体不同与债券品质差异性的直接关联性,既便于保险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也便于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二)规定债券发行人资质条件

《办法》对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条件进行了细化,首次确定了可投资债券发行人的资质条件,从信用记录、历史业绩、资产质量、清偿能力等多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如对企业(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既有对净资产规模、待偿债券额度、盈利能力等经营指标要求,也有对信息披露能力、披露内容和担保人资信等方面的要求。这些条件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的实际情况,使发行人的甄别具有可操作性,以有利于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三)突出担保和评级两大要素

《办法》强调了保险债券投资中担保和评级的重要性。针对当前担保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担保人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有担保债券的投资政策明显优于无担保债券,对高质量担保人担保债券的投资比例高于低质量担保人担保债券。信用评级规定则更为详细,不仅对债券发行人的国内信用评级或国际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和认可原则做出规定,也对债券和债券担保人信用评级的认可级别予以明确,并根据信用评级不同设定不同的投资比例,以此体现保险债券投资品种要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意图,利用市场规律引导保险投资向高质量债券集中。

(四)实行投资比例弹性控制

《办法》改变了过去对债券投资采用单一比例控制的做法,而是根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控制比例。高品质的债券单项投资比例提高,品质较差的债券单项投资比例降低。这种弹性控制投资比例的做法,在各类债券投资中都得以充分体现。如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持有一期AA级或相当于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比例,不超过该期次级债券发行额的20%;而持有一期A级或相当于A级的商业次级债券的比例,不得超得该期次级债券的10%。实行弹性投资比例控制,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配置债券资产,从总体上控制投资风险。

(五)明确提出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保险投资的重要特征是风险厌恶,而信用风险是债券投资面监的最大风险。因此,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办法》明确要求保险机构要建立债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和能力,对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六)引入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

在制度安排上,《办法》首次在债券投资中引进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要求保险债券投资按规定实行保险债券资产独立托管。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的登记、交割、清算和托管将全部委托托管人来进行,投资管理人将不再直接“接触”资金和债券,防止出现债券资产被挪用损失的风险。同时,利用托管人掌握保险机构的详细、准确的债券投资信息优势,发挥对债券投资的监督作用,并服务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提高债券投资的公开透明度。这一制度安排,将有利于维护债券资产安全,增强保险投资的监管效能。

(七)为债券创新品种投资留下空间

《办法》不仅明确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短期融资券等三个新品种的投资政策,同时也为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埋下伏笔。可以预期,在不远的将来,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空间还将进一步得到拓展。

 

四、《办法》将对促进债券市场和保险投资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保监会这次全面整合债券投资政策,对优化保险资产结构、提高保险机构竞争力将发挥重要作用,也将对推动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化,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一)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转换

今年上半年以来,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降低,协议存款利率连续下降,封闭式基金折价率仍处高位,保险新增资金投资面临较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办法》出台,调高企业债券投资比例,新增债券投资品种,不仅丰富了保险资金可选择的投资工具,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分散投资风险,稳步提高收益,而且将推动保险债券投资继续扩大,提高保险投资的证券化程度,形成符合保险资金特性的投资格局,进一步促进保险资产结构的良性调整。

(二)有利于培育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

固定收益类产品是保险机构的重要投资工具。目前,保险机构在债券投资方面已形成一定优势,但由于债券市场产品少、供求矛盾突出等问题,这种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保险机构通过扩大债券投资规模、增强投资组合灵活度和丰富投资组合种类,增加债券投资收益,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特别是可以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优势,形成投资核心竞争力,并为开发出更多适合投保人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创造有利条件。

(三)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目前,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中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在保险业快速发展和有关投资政策的大力推动下,保险机构的债券投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力将不断提高。《办法》突出强调了债券的评级和担保,这在国内信用评级仍有待规范的情况下,对引导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和担保市场逐步走向标准化和规范化,唤起投资者对信用评级和担保的高度重视,发挥信用评级的作用产生积极影响,进而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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