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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问题、现状及目标——节选自《保险诚信读本》
  2005-12-19

   

  第二章 保险诚信的内涵与意义

   

  第三节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一、保险业失信现状

  近几年来,由于市场主体增加较快、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行业标准尚未形成、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使保险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1、保险人和保险中介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设计保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待出险或给付时逃避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有的保险代理人甚至与投保人合谋欺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1]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等。[2]

  2、保险消费者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不当得利;有的对低值物品高额投保,然后肇事骗赔;更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如将自己的身体致残、将自己的妻儿父母致死,骗取保费等。

   

  阅读资料:保险代理人挪用客户资金

   

  2004年8月中旬,某寿险公司接到客户罗某投诉称:代理人李某劝诱其把其他公司的保险退保后改投现公司的保险,但交保费两个多月后,李某仍未将投保单及保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当即联系李某,李某承认挪用保费的事实,但此后便就失去联系。

  经调查发现,代理人李某自入公司以来经办的业务中,挪用、侵占的保费、理赔款项及保单退费等共计6笔,涉及金额共5,364.50元。经过一个多月的追讨,最终将挪用、侵占的保费等金额追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挪用保费等违规行为性质恶劣,对公司诚信形象造成极坏影响,决定与解除其代理合同,并将其报保险行业协会列入黑名单。[3]

   

  二、保险业失信的危害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危、行业的兴衰、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1、对社会的危害。由于保险业是与社会各行各业、各种人群联系最广泛和最密切的特殊服务性行业,是三大金融行业支柱之一。如果保险业出现诚信危机,将会影响到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安全保障、整个金融行业的安全运行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保险业的诚信问题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行业健康发展和全体从业人员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4]

  2、对保险行业的危害。如果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存在严重的诚信不足,就会使公众对保险行业失去信任,导致现实的保险需求和潜在的保险需求减少,使保险行业失去稳定健康长期发展的基础,最终使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发生系统性风险[5]。另外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全面对外开放,民族保险业要面对国外诸多老牌保险公司的竞争,如果我们的民族保险业不重视诚信建设,将会危及我国民族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一个工作人员、一个分支机构的不诚信行为会影响整个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形象。”[6]

  3、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危害。首先,对保险从业人员个人来讲,如果对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诚信,一旦被对方发现,你的人格就会受到鄙视,轻则你会失去客户,你的业务开展就非常困难,自然收入就会减少;重则你会失去工作和朋友。即使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不诚信的行为迟早也会暴露,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爱赚小便宜者必吃大亏;目光短浅者必不能成大器;急功近利者必不能长远。况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诚信的行为必然会及时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制度的严惩。如我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实行的保险业务员“黑名单”制度,对不诚信的业务员将在整个保险行业内实行“集体封杀”,轻者三年内不录用,重者永不录用。

   

  阅读资料:诚信是企业的生命线

   

  许多去过同仁堂药店的人,都对店内的一副对联印象深刻:“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正是靠着这份承诺,同仁堂历经300年风雨而不倒,从一家普通的家族药铺发展为国药第一品牌。

  在现代社会,企业由于丧失信用而破产倒闭的案例不胜枚举。有着百年历史的爱立信与诺基亚、摩托罗拉曾并立称雄于世界移动通讯业。但自1998年开始的3年里,当世界移动电话业务高速增长时,爱立信的移动电话市场份额却从18%迅速下降到5%。原因就是T28手机质量问题引发了爱立信的诚信危机,最终被索尼合并。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是世界著名汽车厂,在日本汽车厂中名列第四。然而由于公司刻意隐瞒产品各种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发生严重的人身伤亡事故,造成这一知名车厂的诚信危机,汽车销量从此急剧下降,工厂相继关闭。[7]

  这些事例都充分证明,一个企业无论其实力多么强大,如果没有了诚信,最终都会被市场所淘汰。我国保险业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加入WTO后激烈的国际竞争,其诚信水平必将成为决定我国保险行业命运和前途的重要因素。加强诚信建设、提高诚信水平已成为所有保险从业人员刻不容缓且必须完成的使命!

   

  三、保险业失信的根源

  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最根本上说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的。保险业失信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制度问题。通过正规制度的建设和严格约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最终会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为。

  由于经济资源是有限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在没有风险约束的条件下,理性人必然追求自身效益极大化。制度的主要功能就在于通过外部的规范、保障、约束惩戒,使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行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最终达到防止交易中的机会主义,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而我国迄今还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恰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必然导致人们心理失衡、没有归属感、安全感,投机心理滋生,机会主义盛行,诚信危机的产生成为必然。在这种情况下,道德的力量是微弱的,健全的制度才是根本的保障。

  保险界的同仁无论是能力还是品行堪称上乘,保险业的诚信问题与整个社会的诚信环境密切相关。目前保险诚信之所以引起业内和整个社会的高度重视,一是因为保险业是经营信用的行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实际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最大诚信成为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诚信对保险行业有更高的标准和更严的要求。二是因为保险行业与社会联系更加广泛和密切,保险业的不诚信危害的面广,而且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和切身利益。因此保险业的不诚信更加不能被社会所容忍。三是行业发展的初期阶段,本来就有许多制度盲点,如保险法律还是粗线条的,缺乏可操作性;行业标准还没有建立起来;保险信用信息制度缺失;监管制度不严格;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等等。这些制度建设需要时间,这就为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敞开了方便之门,保险业失信问题严重成为必然。四是因为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资源相对充足,粗放式的规模经营短期内威胁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对不诚信引发的后果还无暇顾及。因此,保险诚信制度建设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五是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不完善。准入制度门槛太低;缺乏代理人保证制度;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我国的个人代理人既没有归属感也没有安全感,投机心理较重。因此要加快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制度。

  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在保险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应扮演积极的角色。如果采取成熟保险市场上“大市场小政府”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力量,通过市场参与主体的不断博弈,形成一种行业自律机制来规范、约束理性人的行为,使保险行为主体诚实守信,将会是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过程,而依靠政府的力量则可以缩短这一过程。因为,在特殊时期,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适度的干预,可以加快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对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最终必然缩短单凭市场力量使诚实守信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的过程。

  当然,制度虽然重要,但如果制度一味建立在怀疑、监察和烦扰的基础之上,却又会陷入另一个极端。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是能够自我完善,简洁、高效而又不扰民,将人的干预减至最少的制度。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个好的保险法律和监管制度,将是一个为年轻的中国保险业稳健发展壮大保驾护航的制度。

   

  阅读资料:健全高效的制度是诚信的基础和保障

   

  最近一段时间,在我国拥有质量免检资格的世界知名企业产品频频出现质量问题。2005年3月16日,肯德基所属的百胜餐饮集团发表公开声明,宣布肯德基调料在15日检查中被发现含有苏丹红成分。面对中国消费者的索赔问题,中国百胜餐饮集团公共事务部的一位官员则表示:中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否要对此类行为进行赔偿,也无相应的赔偿标准,他们将遵照中国的法律行事。中国百胜餐饮集团的陈夏晶也表示,肯德基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在中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于中国与美国标准上的差异,肯德基首先会遵循中国标准。

  2005年3月14日,全球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北京公布,卡夫食品有限公司旗下的乐之三明治饼干和金宝汤公司生产的金宝金黄玉米汤在中国市场被检测出含有转基因成分;然而这两家世界500强的企业在欧盟市场却向消费者做出了“拒绝使用转基因原料”的承诺。在欧盟,如果生产商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则必须在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明示,使消费者有知情权。而中国农业部关于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的规定中,在豆类产品一栏只有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也就是说,食品中如果用转基因大豆分离出来的其他物质作为原料,从我国目前的法规来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明示。这一制度缺陷导致了卡夫公司对待中国市场和欧洲市场的双重标准。[8]

  这些现象都说明即使是世界知名品牌企业,面对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上的漏洞,在利益动机的驱使下同样会出现失信行为,搞起了双重标准,“就像一些老外在中国呆久了也会乱穿马路一样”。法律法规散乱、粗泛,某些领域无法可依;对失信行为约束力差、违规成本低等,都是双重标准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在这种条件下,双重标准是跨国公司同中国市场相互博弈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和严格的监督惩罚制度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和保障。

  “7个人分粥的故事”告诉人们,一个好的制度对诚信建设的重要性。[9]

  有7个人一起居住,他们每天都须面对同一个问题:怎样将一锅粥平均分配。他们尝试通过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想出了以下方法:

  大家选举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负责分粥。开始时,这个德高望重的人尚能公平地分粥,但没多久,他却开始为自己及讨好他的人徇私。大家于是要求换人,但换来换去,负责分粥的人碗里的粥仍是最多。

  大家轮流分粥,一星期7日,每人负责一天。数学上,这已经很公平,但因为每人在一星期中都只有一天吃得饱(负责分粥那天),其余6天都要挨饿,大家仍然有点不愿意。

  成立一个监督分粥委员会,对分粥者实行严格的监督和制约,甚至做出弹劾。但问题是,这使负责分粥的人心理压力极大,为了避免动辄给弹劾,甚至要刻意分少些粥给自己;而且分粥者经常都要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和撰写报告,并要接受他们的质询,等到他可以吃粥时,粥也早已凉了。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再负责分粥,个个都选择加入监督委员会。

  最后,大家想出了第4个方法:7人轮流值日分粥,每人一天,但这次分粥者要最后才可领粥。令人惊异的是,在这制度下,无论谁人分粥,7个碗里的粥都一样多!因为分粥者明白,如果7碗粥不一样多,他无疑只能领到最小的一碗﹙因为他要最迟领粥﹚。

   

  四、保险业诚信建设现状

  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保险业界的高度重视,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督促下,保险行业拉开了保险诚信建设的序幕。

  首先,保险诚信法律法规建设有所加强。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33号)、《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225号)、《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7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银发[1998]61号)、《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银发[1992]221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发[2002]2号)、《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准对客户进行欺骗、误导和故意隐瞒。《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高管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等等。保险信用法律法规建设的加强,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

  其次,保险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11月6日举行的“珠海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中,阐明了保险业诚信建设的特殊意义、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2005年加快了保险诚信建设步伐,如《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7号)。保险诚信建设已越来越受到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在保监会的组织领导下,目前,全国各地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在全行业启动了诚信体系建设工程,围绕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保监会中介部、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的保险监管和保险中介管理系列软件——《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经纪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公估人管理信息系统》、《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等,已在保监会中介部、全国31个保监局、各家保险公司、行业协会中广泛使用,且运行状况良好;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协会正加紧组织《保险诚信读本》的编写工作,加强保险诚信教育;一系列保险精算规定陆续出台[10],为保险行业标准的形成和建立开了先河。

  2004年北京市以“3.15”为契机,全面启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强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社会监督;[11]2004年上海市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全市4万多名寿险营销员分别与所在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诚信服务承诺书》,授权所在公司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及保险执业信用信息提供给上海市社会联合征信系统,这一举措目的在于树立保险营销员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12]山东省为遏制盲目提高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局面,于2003年6月协调各寿险公司签订了《银行代理寿险业务手续费规约》,2003年9月,省协会又制定了《诚信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诚信建设的总体目标;江苏制定了《建设江苏保险信用体系五年规划》,并制定出了保险公司信用考评指标,采取打分制来综合考评,加强员工的诚信意识;浙江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浙江保险业的征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政务公开制度;[13]山西省建立了营销人员管理数据库,目前,《山西省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已在全省各寿险公司正常运行,并且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准确反映山西保险营销人员基本情况的营销人员数据库。

  2005年7月12日,国内41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车险、健康险、意外险的服务承诺[14] 。在各保险公司内部,诚信已经成为一种企业文化被多数保险公司所倡导,在经营理念中,均突出强调了诚信。如中国人寿以“诚信负责,稳健发展”为企业宗旨;中国人保几十年来秉承“稳健经营,笃守信誉”的经营思想指导业务发展;泰康人寿认为“诚信在保险行业至高无上”;新华人寿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小组”,领导公司的信用体系建设;平安保险公司经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获得了AAA级信用等级证书;太平洋保险公司2000年被世界著名资信评估机构——标准普尔公司评为世界大型保险公司200强之一,列45位;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以“忠诚服务,笃守信誉,回报社会”为宗旨,2005年被中国诚信杂志社评为“中国诚信宣言单位”等等。这说明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正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但是,健全高效的保险法律法规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如现行的《保险法》有些条款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条款的规定已限制了现实保险业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在保险业资信评估建设方面,我国尚未按照国际惯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资信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信评估和保险监管的关系、保险资信评估的主要内容、保险资信评估的法律认定等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险信用评价标准、保险诚信惩戒标准、核保理赔标准、保险行为服务标准、保险企业内控标准、保险信息披露标准及保单的标准化等严重缺乏,须加紧制定并严格监督执行[15]。可见,加快保险诚信建设刻不容缓。

   

  阅读资料:一百元钱的价值

   

  某公司总经理石某刚买了一部新车,需要办理入保手续,邀约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来到其办公室。业务员根据该公司保险费率,立刻计算出需交纳保费10700元。石经理很爽快,他在投保单上签字后,从包里拿出一叠钱数了数,交给了李某。李某有一个习惯,凡是陌生保户的第一笔保险费,她都不再点验。她说:这是对客户表示信任。等李某回到公司,立即交业管部把保险单打印出来,然后到财务部交钱。她小心翼翼地掏出钱来,交给会计。会计数了一遍,发现多了一百元,又用点钞机点了一遍,还是多了一百元。于是就把多余的一百元退给了李某。第二天上午,李某来到了石经理办公室,把保险单证、收据和一百元钱一同交给了石经理。奇怪的是石经理并没有感到意外和惊讶,只是点头淡淡地说了一声谢谢!

  几天以后,几个不熟悉的邀约投保电话接二连三地打来找李某。她按约前往,又很顺利地办理了几辆车的保险,收到保费4万多元。经过了解,她才知道:是石经理为她介绍的客户。她还了解到一个秘密:石经理有一个习惯,凡是让一位陌生保险业务员办理的第一笔业务,他总是有意多付一百元。[16]

   

  五、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障碍

  尽管我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须加快保险诚信建设的进程。但目前尚存在一些障碍,影响着保险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1、体制障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是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体制障碍。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发展史相比,显然还太年轻。仍存在经济主体的市场经济行为还不规范,商业信用不发达,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

  2、法律法规制度障碍。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内在要求,但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并不会自发形成,它需要在一系列的保障制度、约束制度和惩罚制度的作用下逐渐形成。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度仍不健全,现在还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

  3、社会信用体系障碍。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而保险信用体系的建设同样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比较落后,因此一方面人们不能准确获得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调查。缺乏中立的信息中介机构。这必然使保险市场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阻碍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诚实守信的自觉行为是基于交易主体相互信任基础上的,而交易主体相互信任的前提条件是交易主体之间的重复博弈。如果交易主体之间的博弈只是一次性的,各交易主体就不会具有履行契约、信守承诺的充分激励,取而代之的可能是交易中的机会主义与不合作。如果交易双方进行的是多次博弈,本次采取的不诚信行为会对以后的交易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丧失以后的交易机会,在巨大的失信成本压力下,双方很可能会采取诚信行为,最终达到双赢。由此看来,只有当交易双方目前的交易是未来交易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才可能具有信守承诺的充分激励,从而采取合作的态度。然而,由于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的急剧扩张和交易性质的日益转型,使传统的与人格化交易和小市场半径相匹配的信用维持机制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客观条件的改变使人们的社会生活领域大大扩展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使人们必须坚守的个人信用的外在威胁不复存在,失信行为的成本大大减少。而在一个急剧转型的经济机体中,资本的原始积累正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展开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异常强烈,这又刺激了交易者通过失信行为获得经济利益的动机。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的经济个体有最大的激励去进行违约失信,以牟取经济利益。这就要通过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给交易双方创造多次重复博弈的环境。

  尤其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会使市场上交易主体的任何不诚信行为都将被记录在案,相应的诚信级别也将下降,这样即使该失信主体未必是与原交易对手进行多次、重复博弈,但其不诚信记录也会被以后与之交易的行为主体所获知,这样也就相当于给各交易主体创造出了一个可进行长期、重复博弈的环境,自然也就达到了规范不诚信行为的效果。

   

  阅读资料:我国实行“不可抗辩条款”可能遇到的障碍

   

  不可抗辩一词在寿险业最早出现在1848年英国伦敦寿险公司出售的产品中,在当时对投保人实施的是严格一致的保证说,保险公司可以因投保人任何一点不实告知而随时解除合同,投保人要达到如此严格的保证要求,是需要非常谨慎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受益人。当时因投保人告知原因而出现的合同纠纷案层出不穷,与日俱增,保险公司甚至被媒体称为“伟大的拒付者”,造成保险公司声誉不断下降,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英国伦敦寿险公司首先实行不可抗辩条款,受到了投保人的普遍欢迎,极大地改善了公司与大众的关系,为公司重新赢得了信任,于是其他公司也纷纷仿效。后来美国曼哈顿寿险公司将此做法向前推进了一步,将主动放弃抗辩权的意图变为其销售的寿险产品的固定条款。1930年,美国纽约州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将此条款作为法定条款,要求所有寿险保单必须包含此条款。目的在于约束保险人的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最终保护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我国目前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人拒赔现象,也应将不可抗辩条款写入保险法,但是,在我国目前不可抗辩条款的实行可能会遇到如下障碍:

  首先,保险公司在管理和技术上尚不能对保险欺诈(特别是营销员主动参与的欺诈)加以有效甄别。其次,寿险所面对的医务取证等社会环境不容乐观。不少医院管理比较弱,还处于原始的手工管理模式。保险公司不能获取必要信息,难以避免欺诈风险。

  再次,缺乏足够的、权威的信息中介机构。如美国的MIB(国家医疗信息管理局),免费为会员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医疗信息,这样既保证信息的准确全面,又保证了信息的公正性、权威性。

  最后,保险公司尚未准备好相应的准备金。美国目前保险业每年被诈骗的保险金仍占赔款总额的20%,由此可见,保险欺诈是一普遍而难以完全杜绝的问题。作为严格按数理统计设计产品的现代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设计时考虑不可抗辩条款带来的风险,同时要有充分的欺诈风险准备金。

  因此,在保险业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如果在社会信用体系、保险公司相关风险准备金和管理技术严重缺乏的情况下,放弃抗辩权,经营风险将不可估量。[17]

   

   

  第四节 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由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保险市场监督体系和保险信用评价体系三部分组成的保险信用体系[18]。为建设这一总体目标,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19]

  一、加快保险信用信息建设

  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缺乏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信用体系的。保险业的信用信息建设,首先要加强保险信用信息的有关立法。加快建立界定信息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放的数据源。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充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应该建立一个关于企业和公民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法规,并设置严惩不真实数据提供者的条款。尽快建立反欺诈法。其次,加快保险行业标准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保险征信体系和保险信用指标评价体系。第三,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全方位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实现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第四,要扩大监管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率,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将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的基本背景情况、财务数据、受处罚情况、偿付能力等信息对外公开,使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及时地获得必要的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

   

  阅读材料:美国信用法律体系[20]

   

  美国信用法律体系框架是以197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现行的相关立法共16部[21]。这16部立法几乎将信用产品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全过程都纳入了法律框架,它们分别为: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 Act)、平等信用机会法(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结帐法(Fair Credit Billing Act)、诚实租赁法(Truth in Lending Act)、信用卡发行法(Credit Card Issuance Act)、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Fair Credit and Charge Card Disclosure Act)、资金电子转帐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储蓄机构违规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Garn-St Germanic Depository Institution Act)、银行公平竞争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房屋抵押公开法(Home Mortgage Disclosure Act)、房屋贷款人保护法(Home Equity Loan Consumer Protection Act)、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

   

  二、严格保险诚信监管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督,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衡量一种监管体制的价值应在于它是否与一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由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必须实行严格监管模式。

  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使具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享有诚实信用的益处和便利,使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沉重的经济和声誉代价。对被认定为有不良信用纪录的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的处罚并不随着企业的破产或停业而消失。至于定义多长时间段为有效的惩罚期,可在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的基础上决定,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的不良信用纪录允许保留7年。

   

  阅读材料:美国的保险监管

   

  美国的保险监管理论是在西方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两种监管理论学派。一种是所谓的经济学派,该学派认为:政府监管实质上是一种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借口,应行业要求,保护行业利益的有计划的操作。另一种是所谓的监管政治学派,该学派强烈地支持公共利益理论,进而支持政府的干预。这两种观点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美国保险监管的理论基础。实践证明,美国保险监管体系既强调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又保留政府干预,以维护市场体系平稳运行,是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的。

  美国主要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来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即松散监管。传统的监管方式是由各州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和盈余标准,当保险公司的资本盈余达不到本州规定的最低标准时,监管机构就会进行干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确定了3个不同层次:1、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200%时,保险公司必须向保险监督官提交一份方案,对其财务状况做出解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2、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的150%时,保险监督官必须对其进行审查,如有需要,还可以提出改进措施。3、当保险公司的资本达不到授权控制水平,即100%时,保险监督官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整顿或清算[22]

   

  三、建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一般是指对困难或破产的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或实施救助的保险公司进行必要的保障的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体系。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为了减少保险公司破产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财物损失,维护救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社会震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立法或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的专门基金。其本质是将破产保险公司的债务由各保险公司进行分担,向破产保险公司的客户偿还破产保险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以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利益。[23]保险公司市场退出保障基金的建立,就是通过法律保证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履行诚信的最后保证。

  四、保险机构自身要加强诚信建设

  各保险机构是开展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主体,要认真抓好全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的诚信教育,打牢诚信经营的思想基础;彻底清理本单位的保单,对于不明确、不规范、晦涩难懂的条款进行清理修订,不给欺诈误导可乘之机;把提高理赔质量作为规范经营和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来抓,彻底改变展业理赔两张脸的不良形象;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人员和经营方面的信用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保险机构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认真抓好内控制度的落实;加强单证和印章管理,加强核保核赔、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和代理人的管控责任以及关键业务岗位的管理责任,要认真对财务业务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尤其要加大对基层机构的审核、稽核力度。

  五、加强行业自律

  保险行业协会要逐步建立营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与汽车和医疗行业合作,建立消费者信息库。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行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通报批评、扣罚违约金、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视所辖行业协会的建设情况,逐步授权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支持其组织有关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营销技能、诚信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加强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以及兼业代理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保险学会要积极开展保险诚信建设的课题研究,编写保险诚信教材,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诚信教育,为保险业诚信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阅读材料:香港的行业协会自律制度

   

  香港的保险同业组织较多,有香港保险联会,香港保险总会,香港寿险总会,水险公会,火险公会等等。

  这些同业性质的公会组织,对外代表本行业会员公司的根本利益,对内协调本行业各会员公司之间的矛盾,约束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是普遍的自律形式。各专业保险公司自由参加自律组织,参加者称为“公会会员公司”,反之为“非公会会员公司”。“公会会员公司”成员必须依照公会所订费率、条款及其规章出立保单,不能接受非公会会员的分保业务。香港保险联会等得到同业的支持,组成一个“保险业自律工作小组”,订立自律守则,以维护同业整体利益的商誉和形象。另外还设立了“保险索赔投诉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中选一名独立人士担任主席(司法界人士),另外两名成员来自保险业内(由两家保险总会代表出任),还有两名成员来自业外人士(由会计师公会和消费者委员的代表出任)。以此保障个人保单持有人在向保险公司索偿受到不公允对待,或一般保险案件诉诸司法机关有实际困难,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的事先调解,以获得公正和不偏不倚的处理。[24]

   

   

  六、培育优良的保险诚信文化

  保险诚信文化建设应以保险从业人员诚信建设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主体信用建设为重点,以被保险人信用建设为依托。加强宣传教育,以教育感化人。开展社会公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通过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增强保险从业人信用意识、规则意识,形成人人"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良好风尚。其中,尤其要以重点人群的教育为重点,强化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和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信用法制教育。

  作为一个经营主体,保险企业与从事其他行业的企业并无本质区别,同样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指导企业谋求长期可持续发展。诚实、信用这一理念也正是每个保险企业所倡导的价值判断标准。企业通过把道德价值观和标准作为企业文化中心部分的方式,将企业在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问题上的立场传达给每一位员工,当企业成员遵守企业的价值观和标准时,这些东西就变成他们个人道德规范的一部分,因此员工对道德问题做出的反应就能反映出一家企业的道德标准。

   

  阅读材料:诚信--晋商文化的灵魂

   

  鼎盛一时的山西票号之所以能以其骄人的业绩彪炳于中华史册,是因为他们有一个颇具凝聚力的人文氛围,即晋商文化。“勤奋、敬业、谨慎、诚信”概括了晋商文化的内涵,诚信则是它的灵魂。晋商文化形成了这样的理念:赚钱不是经商的最终目的;经商只是锻造人格追求人生意境的一种途径。山西票号在从业人员素质的上,对诚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不允许任何有劣迹的人进入该行业。在其经商活动的每一个细节中,都不折不扣地把诚信渗透其中。晋商文化哺育出一代儒商,他们既有商人的机敏,更有文人的睿智和风骨。他们以自己诚实的劳动,写出了中国近代金融史的不朽篇章,至今仍给我们以启示和教诲。“把商业信誉看得高于一切,认为经商虽以营利为目的,但凡事又以道德信誉为标准。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思想指导下,晋商才能称雄商界500年,被誉为我国十大著名商帮之一。可以说晋商的发展首要的是以诚信为本,这是其经营的核心理念。诚信筑就了晋商百年的基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专门组成晋商文化调研组奔赴山西,有关负责人调研归来向记者表达了这一感受。[25]

   

   

  总之,保险诚信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力量。保险监管部门重点做好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保险业的信用立法和制度建设,并加强对保险市场的严格监管;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保险学会要深入开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公司要尽快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诚信管理水平;新闻媒体要对保险业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及时进行曝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1] 保监发[200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2]保监发[2005]42号:《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3]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诚信案例征集信箱——广东保监局之《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毁损行业形象》。

  [4]保监发[2005]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5] 钱小安:“我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根源、危害与对策”,载《诚信与保险——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论文汇编》。

  [6]保监发[2005]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

  [7] 资料来源:“爱立信兵败中国启示录”,中国管理资讯网2002年12月7日。

  [8]资料来源:和讯网——《财经》杂志,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9]摘自《中智上海通讯》,总第7期,2005年4月;网址:http://www.ciicsh.com/050407。

  [10] 见本书第十章第266页。

  [11] 资料来源于《中国全面规划5年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已展开》,法律教育网之保险资讯。

  [12] 资料来源于《上海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步入新阶段》,《上海证券报》,2004年6月7日。

  [13] 资料来源于《浙江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金融时报》,2005年03月29日。

  [14]参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国内保险公司共同签署三大险种服务承诺”(05-7-12)和本书第十章阅读资料:保险业推出服务承诺 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第266页。

  [15]参见刘凤全:“构建行业标准体系 促进保险诚信建设”,载《诚信与保险——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论文汇编》。

  [16]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诚信案例征集信箱——中国友邦保险公司诚信案例。

  [17]参见卢生华:《保险合同可否加入不可抗辩条款》,金融时报(金时网)2001/9/27。

  [18]参见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11月6日的珠海“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19]参见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3年11月6日的珠海“世界经济发展与企业信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保监发[2005]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5〕42号:“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20]林钧跃:《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搜狐网2002年4月6日。

  [21] 原来共立法17部,其中一部名为“信用控制法(Credit Control Act)”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被终止使用了,因此,现行的立法只有16部。

  [22]范少瑜 潘扬:《中美保险监管体系对比及其启示》,《特区经济》2005年01期。

  [23] 卓志:《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研究》,载《诚信与保险——中国保险业诚信建设高峰论坛论文汇编》。

  [24]高盘春:《香港保险市场的管理和行业自律》,《江苏保险》1994年01期。

  [25]参见夏庆军:《诚信:我国保险立业之本》,山西保险网,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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