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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二OO五年第六号
  2005-12-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保监发[2005]5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2005年6月3日  保监厅发[2005]7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  保监厅发[2005]8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保监厅发[2005]94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保监发[2005]5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运行以来,各公司统计数据质量确有明显提高,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不衔接、总分机构数据不一致、数据标准不统一等。为了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树立“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生命线”的观念,高度重视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行业数据标准和框架原则,制定本公司规范的数据标准。除法律法规允许的统计口径和核算口径差异外,数据标准应保持一致。

三、各公司应规范数据流程,改造流程机制,改进计算机系统,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目前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不能实现无缝连接以及财务数据与业务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公司,应设定系统改造时间表,尽快提高数据质量。

四、各公司应完善数据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数据集中化管理工作。各公司的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总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应相互沟通协调,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一致性。

五、各公司业务、财务电子数据记录以及报送保监会的电子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报送保监会的电子文件,与报送保监会的纸介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公司应定期对本公司的数据质量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各公司应加强统计力量,稳定统计队伍。保险统计负责人和保险统计联系人,应切实履行数据质量管理责任。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机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2005年6月3日  保监厅发[2005]7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数”和“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保监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相关说明

(一)机构数、高管人员数统计口径界定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保监会令[2003]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机构数”、“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类统计指标的填报说明:该类统计指标中本身含有机构层级,只需列相应层级的本级数据。例如:某保险总公司有5家省级分公司,14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总公司]=1,[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5,[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14;该总公司的其中某省分公司有5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1,[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5。

(三)对于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虚拟的省分公司所在地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该省分公司本级。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南宁、玉林、贵港、百色设有营销服务部,广西分公司本级反映该公司玉林、贵港、百色营销服务部数据;对虚拟的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反映该公司在南宁市的机构人员数据。

(四)“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统计指标值填报口径同“机构数”。

二、 新增“次级债”的相关统计指标

(一)中国保监会统一采集集团公司、总公司、省级(二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三级)中心支公司“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信息。

(二)“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指标,指保险公司持有的次级债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新增指标名称及属性如下:

指标代码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报送公司报送频率总分校验指标校验11210015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资产产、寿、再、集月、季、半年、年1相应调整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校验关系:[应收利息-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国债]+[应收利息-债券-金融债券]+[应收利息-债券-企业债券]+[应收利息-债券-其他]+[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

三、指标代码调整

“分出保费-境外-财产险”指标代码61220066调整为61220067。

四、统计指标调整时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统计指标和校验关系于2005年6月底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调整。各保险公司应从2005年7月报送6月数据时起,按照本通知对报送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五、报送要求

各保险公司应做好统计准备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调整“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确保统计信息的一致性。

以上,请遵照执行。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杜林

联系电话:010-6628609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的通知

 

2005年6月10日  保监厅发[2005]8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以“共保”的名义把超出自身承保能力或承保权限的部分按照再保险业务的流程分给本公司系统内或其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以此规避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严格控制。这种假共保行为造成大量风险留在分支机构层面,总公司不能准确掌握公司整体风险累积情况,无法合理安排再保险,影响到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妨碍了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防范和化解财产保险公司因假共保行为造成的风险累积,维护再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共保业务开展一次自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2004年以及2005年上半年承保的业务。

二、自查要求

(一)摸清假共保业务涉及的险种、保费规模、赔款(已决、未决)等情况,特别是同一项目在本公司系统内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假共保形成的累积风险情况。

(二)各公司应认真分析假共保行为存在的原因,查找制度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05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告中国保监会。

联系人:邵绛霞

联系电话:010-6628621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保监厅发[2005]9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现将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点

 

2005年第三季度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要继续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结合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保保险业平稳运行和持续较快发展。

一、大力宣传保险系统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义和成果。第二批先进性教育活动将于第三季度在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和各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系统要结合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以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经验和成效,为先进性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大对县域保险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强对县域保险特别是农村保险的调查研究,全面系统地把握县域保险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在大力推进县域寿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县域财产保险、实施农业保险试点等方面,不断总结各地区和各公司在发展县域保险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新鲜经验,为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有效的政策措施提供借鉴。

三、进一步开展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新闻宣传工作。一是大力宣传保险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宣传承保和理赔服务标准,加强社会监督。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保险基本知识、最大诚信原则、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保险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形象。三是配合做好信访工作的新闻宣传。新修订的《信访工作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对此进行详细解读,有助于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监管机关的公信力。

四、密切配合业务监管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产险方面,将召开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在制度建设上,出台《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和《非寿险监管手册》;在车险方面,出台《车险定价准则》,继续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宣传预热工作。寿险方面,9月初将在大连召开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国际研讨会;第三季度将颁布《健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与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搞好生命表编制工作。

中介方面,制定《营销员管理办法》。

五、搞好保险资金运用方面的宣传工作。第三季度将相继出台《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监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机构指引》。

六、重视法律法规建设的宣传解读。第三季度将颁布《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七、做好统计信息方面的宣传工作。第三季度将召开保险标准技术委员会恢复成立大会。

八、充分重视保监会纪检监察建设的新闻宣传。深入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各项要求,下发《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

九、配合做好高管人员学习培训的宣传工作。第三季度将开办高管人员培训班,培训主题为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防范。

第三季度新闻宣传工作要继续加强领导,把握导向,力求实效。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主管主办的报刊、网站,各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和重点支持媒体,要特别注意新闻宣传的导向问题,进一步增强宣传工作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学习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保监会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保险宣传的政策水平和报道水平。另一方面,各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和重点支持媒体要加强对各项敏感问题的新闻报道,特别是对保险资金运用、保险市场主体的批设等问题的宣传不要跟风炒作,要为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行政审批事项

 

 

机构审批

 

2005年6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青岛二十二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38号,姜建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32号);

设立深圳市意达安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粤海大厦B座13B,徐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33号);

设立广东启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沿江中路299号银海大厦19楼A单元,刘润东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34号);

设立上海和时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上海市中山北路2052号振源大厦901室,顾振华担任董事长,杨林峰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35号)。

 

2005年6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青海安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宁张路43号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大楼7楼,费建东担任董事长,张全德担任总经理,刘凌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46号)。

 

2005年6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为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B座1008室,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可证范围内授权决定,董自力担任负责人(保监国际[2005]549号)。

 

2005年6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青岛博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青岛市澳门路27号东单元201室,王博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50号)。

 

2005年6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美国通用电气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General Electric Mortgage Insurance Corporation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刘伟业担任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556号);

设立西班牙曼弗雷保险和再保险固定保费互助集团公司北京代表处(Mapfre Mutual of Insurance and Reinsurance at Fixed Premiu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哈维尔·瓦莱塔·瓦莱塔担任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558号)。

 

2005年6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湖南鑫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劳动西路342号有色大厦九楼,张一宪担任董事长,尹联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2号)。

 

2005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昆明衡鉴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32号明昌花园2号楼7层F座,何凡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5号)。

 

业务审批

 

2005年6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华泰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全国版、相关附加险条款及其对应的保险费率(保监产险[2005]531号)。

 

2005年6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系数表进行的修改(保监产险[2005]547号)。

 

2005年6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产险[2005]564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和费率(保监产险[2005]565号)。

 

任职资格审批

 

2005年6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翟因华符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489号);

王晓松符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杜林符合副董事长任职资格,李进符合总经理任职资格,张世才、王瑛符合董事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490号);

叶非符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寿险[2005]493号)。

 

2005年6月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吴家俭符合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503号)。

 

2005年6月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Christopher Michael O'Hehir担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502号);

谢声忠担任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寿险[2005]523号)。

 

2005年6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陈东辉、袁佳子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5]511号);

鲍传凯(Feike Boschma)担任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5]512号)。

 

2005年6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沈仁佐符合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518号);

贤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521号)。

 

2005年6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沈洪武担任重庆合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24号);

高行安符合上海城市保险公估中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5]525号);

许中元担任上海国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田东涛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26号);

王风华符合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保监中介[2005]529号)。

 

2005年6月1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崔富奎担任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5]536号);

杨超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寿险[2005]537号);

娄道永担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保监寿险[2005]538号);

Dale Pounder担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寿险[2005]539号)。

 

2005年6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朱德武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1年(保监产险[2005]541号);

彭颢符合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542号);

张静茹担任中山公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杨锴担任总经理,金伶俐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43号);

刘济秀符合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助理总经理任职资格(保监资金[2005]545号)。

 

2005年6月1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王亚蕾担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责任人(保监寿险[2005]551号)。

 

2005年6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徐建国担任云南友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59号)。

 

2005年6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陈洪博符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周永健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监发改[2005]560号);

王文豹担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561号);

木下启史郎担任日本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桥正美、大岩武史、冈本忠士、江藤诚担任董事(保监国际[2005]562号)。

 

2005年6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陈缨担任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68号)。

 

2005年6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朱霆担任浙江丰汇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6号);

钟万里担任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7号);

方伟国担任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8号);

周蓓莉担任上海诚立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579号)。

 

变更事项

 

2005年5月3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0万元(保监中介[2005]504号。

 

2005年6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常田顺介接替浜田幸司担任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491号)。

 

2005年6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保监发改[2005]497号)。

 

2005年6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2.4亿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出资人民币2 000万元,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有限公司增加出资2 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增资后,公司双方股东的出资各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0%。同时,批准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原章程中涉及注册资本的相关章节所作的修改(保监国际[2005]519号);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人民币2.4亿元变更为人民币3亿元(保监国际[2005]520号)。

 

2005年6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河南省福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深圳市鼎裕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深圳市万源巍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郭雪松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出资比例为15%(保监中介[2005]527号);

广州大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股权结构如下: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20万元,出资比例为36%;广州海靖贸易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20万元,出资比例为16%;中科实业集团(控股)公司、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北京旭策置业有限公司、新世界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各出资人民币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0%;上海万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60万元,出资比例为8%(保监中介[2005]528号);

天津北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 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 110万元(保监中介[2005]530号)。

 

2005年6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保监国际[2005]548号)。

 

2005年6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姜俊接替严正明担任韩国三星生命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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