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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二OO五年第七号
  2005-12-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保监发[2005]6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保监发[2005]6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保监发[2005]6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的保险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25日  保监厅发[2005]10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解释意见的复函

2005年7月28日  保监厅函[2005]140号

行政审批事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保监发[2005]62号

 

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五、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

九、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成员统一承保。投保人为法人的,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应确保为团体所有被保险人提供优良的保险服务。

各保险公司在经营团体保险业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于《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中所作规定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以此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抵触的应继续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保监发[2005]63号

 

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各中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吴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及时组织传达学习,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吴定富主席在上半年保险市场

运行情况分析会上的讲话

 

2005年7月18日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请过来,召开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会,主要是分析当前保险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听一听大家对当前保险业发展形势的看法,更好地做好下半年的保险工作,全面完成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全保会)部署的各项任务。刚才,发展改革部介绍了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三家保险公司的负责同志介绍了上半年的业务发展情况和主要工作,讲得都很好。对大家提出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

今年以来,中央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农业生产形势良好,工业继续较快增长,结构调整取得新进展。固定资产投资过快的势头继续得到抑制,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初步显现。煤电油运供求矛盾有所缓解,供给能力进一步增强。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外贸出口快速增长,金融运行基本平稳。居民收入和消费稳定增长,价格涨幅趋缓。经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日益紧密。总的来看,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对保险业发展非常有利,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保险资源更加丰富,为保险业较快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二是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物价保持稳定,有利于稳定人们的消费和投资预期,增加对保险的需求。三是居民收入较快增长,有利于增强对保险的购买力。

同时也要看到,经济社会发展很快,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如利率水平、消费价格指数、资本市场表现等,不仅直接影响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而且会对保险资金运用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可能会使保险业发展面临挑战。

二、上半年保险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

上半年,保险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险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全保会精神,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保险市场平稳运行,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首先,业务平稳较快发展。全国保费收入2709亿元,同比增长14.2%。截至6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1.36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5%。业务发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产险继续保持较快发展,但增幅有所回落。保费收入678亿元,同比增长15.6%。二是寿险缓慢增长。保费收入1802亿元,同比增长13.4%。如果扣除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中国石油200亿元的养老保险业务,寿险业务增长0.8%。三是健康和意外险保持快速增长,保费收入229亿元,同比增长16.1%。

第二,结构调整效果逐步显现。各保险公司立足业务长期稳定发展和提高盈利能力,普遍加大了结构调整的力度。各寿险公司大力发展期交业务,新单期交比例同比提高9.3个百分点。各产险公司更加重视发展非车险业务,非车险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保险资产结构实现战略性转变,保险资金运用中债券投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第三,资金运用工作不断加强。截至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2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8%。切实加强资金运用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体系。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迈出实质性步伐,允许保险公司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市场,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拓宽。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更加重视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保险资金专业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第四,防范风险工作扎实推进。上半年,保监会对当前保险业发展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风险隐患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在此基础上,根据会内各部门的分工,分13个专题小组逐一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化解措施。目前,各专题小组已经制订了工作方案,正在抓紧落实。温家宝总理和黄菊副总理对保监会《关于保险业防范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前一阶段防范化解风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五,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公司赔款和给付支出539亿元,同比增长12.9%,较好地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特别是南方部分地区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后,广东、福建、广西等地保险业积极参与抗灾工作,主动与当地党委和政府以及防汛指挥部加强沟通联系,调动一切力量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防损和理赔工作。截至6月末,三省累计报损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已支付赔款1800多万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责任险保费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30.2%。农业保险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连续萎缩的趋势,保费收入4亿元,同比增长22.6%。一些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发展县域保险市场,研究开发适合县域和农村特点的保险产品,不断扩大保险的覆盖面。

总的来说,保险市场运行是健康的,发展势头是好的。以上情况表明,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在广大保险干部职工的辛勤工作下,上半年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不久前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发布的《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调高了对我国保险业的信用评级,指出“保险监管将重点放在公司的资本实力、被保险人利益和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方面,而不是单一地追求市场规模的发展”,有助于保险业的健康成长。

同时也要看到,当前保险市场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一是产品和服务仍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一些保险公司在主动压缩保障水平低、效益差的业务的同时,相应的替代产品跟不上,影响了业务的持续发展。二是业务发展中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如退保上升、自留保费过高等。三是部分地区市场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仍比较混乱。四是诚信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是销售过程中的误导问题和理赔环节的不规范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三、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中共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发展的态势总体是好的。良好的发展形势来之不易,我们要倍加珍惜。

(一)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发展的紧迫感

关于当前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可以概括为形势喜人,形势逼人,不进则退。保险业既面临着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

首先,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对保险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共十六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科学分析判断和把握当前国际国内发展形势,提出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近三年来,国民经济在前些年较快发展的基础上,保持了平稳、持续、健康、

快速发展的势头,得到了国际国内各个方面的认可。应该说,当前,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处在一个非常好的时期。特别是近年来,针对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见微知著、果断决策,从2003年开始,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2004年,又及时作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手大力扶持粮食生产,一手严把土地和信贷两个“闸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宏观调控取得明显成效。在经济运行中不健康、不稳定因素得到抑制的同时,经济基本面并没有受到伤害,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增长比较快、效益比较好、活力比较强的良好势头。宏观经济形势的平稳、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各行各业特别是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如解决农民看病难,防范农业生产风险,深化城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都需要保险业承担应有的责任,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保险业发展得还很不够,如果不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这是保险业面临的最大挑战。中央反复告诫全党,要十分珍惜当前极为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如何抓住战略机遇期,尽快把保险业做大做强,是保险业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

其次,金融业不断改革创新,对保险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从银行业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顺利推进。交通银行已经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改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中国工商银行的改制也在积极推进。这几家大银行的改革,将会对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近年来银行业的产品创新步伐很快,推出了很多理财产品,这些产品与一些保险产品具有很大的替代性,对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业发展既是促进,也是挑战。从证券业来看,尽管证券市场持续低迷,处在最困难时期,但应该说问题已经充分暴露。事物的基本规律是到了最低点就会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建设,国务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来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也在逐步健全。通过这次整顿、改革,证券市场在一个不太长的时间里,将会有一个新的面貌出现。随着金融一体化发展,保险业和银行、证券业的联系日益紧密,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既存在共同开发金融资源的合作关系,又存在不断拓宽业务领域、争取潜在客户的竞争关系。从总体来看,在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中,保险业起步比较晚、底子比较薄、竞争力比较差,发展的基础还很不牢固,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比较小。因此,金融业的改革创新对保险业的发展既是很好的支持,也使保险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才能在与其他金融行业的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才能实现“多赢”的目标。

第三,保险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对保险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目前,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已经基本结束,保险市场基本上全面对外开放。在对外开放问题上,我们总的体会是,利大于弊,对外开放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当前,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下一步开放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入世过渡期结束后,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保险公司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市场竞争优势逐渐显露,业务增长速度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去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长45.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4.4个百分点。今年上半年,扣除中意人寿承保的中国石油200亿元养老保险业务的影响,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40个百分点。二是外资保险公司坚持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有比较明确的市场定位、先进的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很少参与恶性价格竞争,经营效益普遍好于中资保险公司。三是保险市场面临新的开放压力。目前正在进行的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一些外国政府和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了新的开放要求,如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所有限制,全面开放保险市场等。此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新一轮谈判已经开始,我国与东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自由贸易区谈判已经或即将启动,其中保险业进一步开放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因此可以说,中外资保险公司的真正竞争才刚刚开始。如何尽快提高我们自身的竞争能力,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总的来看,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是机遇大于挑战,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抢抓发展机遇,主动迎接挑战,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保险业从宏观上来讲,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力低、影响力小。在许多应该有所作为的领域,保险业实际发挥的作用很小。二是保险业在金融业合作与竞争中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互动发展中,保险业比较被动,不能合理有效开发金融资源。三是保险业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效益比较低、信誉比较差、市场秩序比较乱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保险业发展得不够。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加快保险业发展。

(二)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保险业快速发展

第一,要大力弘扬创业的精神。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经过艰苦创业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目前保险业创业精神和时代发展要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现在,保险业发展很快,要做的事情很多,而我们的时间和空间都非常有限,必须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目前,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有些同志超越了这个阶段的要求,特别是部分高管人员比较浮躁,不能正确看待人生价值,认为职务、薪酬就是惟一的价值,拿职务的高低和薪酬的多少来衡量自身价值,甚至相互攀比。一些高管人员除了同外资公司一样拿货币化的高工资,还享受住房、汽车、医疗等方面的福利待遇。一些保险公司追求规模、不讲效益,追求份额、不讲规则,追求职务和薪酬、不讲责任。有的公司在费用上、在消费上控制不严,成本费用过高的问题十分突出。基层一个营销员卖一张保单千辛万苦、千言万语,但总公司一次花费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该用钱的用了,该少用的多用了。这些问题说到底,就是缺少艰苦奋斗的精神。

现在,保险业的薪酬特别是一些高管人员薪酬与金融业平均水平相比不算低,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相配套,主要是约束机制弱化。一些保险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有的经营目标没有达到,甚至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也没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目前,有些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很高,但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很差,这也不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讲薪酬,更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好干事业和获取个人利益的关系。要把事业放在第一位,只有事业发展起来了,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薪酬待遇才有基础。这是当前保险业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保险业现在面临这样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如果没有攻难关、攻碉堡的精神,或者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就不能抓住机遇、加快发展。比如人才问题,许多公司都在讲人才紧缺,关键是公司领导层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在实践中培养人才。

第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工作当中去,不能只是提口号。当前,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八个字:稳定、持续、健康、快速。

稳定发展,就是不能大起大落。市场不稳定、业务大起大落,不仅会影响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而且影响经营管理和各项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员工队伍的稳定,会对行业的长远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会伤害保险业长远发展的根基。一些公司在产品发展比较好、业务增长比较快的时候,没有研究开发其他的产品,一旦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产品不好卖了,业务就下滑。去年以来,寿险业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甚至出现了负增长。这说明我们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产品和区域发展的规划不合理,一旦某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就影响整个业务发展,也不利于发挥保险的功能。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分析宏观经济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了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对我们做好保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各公司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和保险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科学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规划,不能只注重短期的发展,要保证长期的稳定发展。

持续发展,就是要不断挖掘新的业务增长点,促进保险业的长远发展。现在一些公司发展业务只盯住一、两个产品,没有长远发展打算,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要做到持续发展,关键是要有好的产品,要做到市场上盯一个、手里拿一个、脑子里想一个,出现一、两个产品不适应市场形势的情况,马上有新的替代产品推出,不断提高持续发展的能力。

健康发展,就是要有效益、有信誉、市场秩序规范。当前,保险业整体经营效益不理想,行业的社会形象有待进一步改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说明保险业在健康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快速发展,就是要在质量、结构、效益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不能一强调质量就忽视发展、一强调结构就放弃规模、一强调效益就降低速度,只有保持一定的速度,才能逐步缩小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今年是中央制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一年,保监会也启动了保险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制定工作,各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特别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制定科学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

第三,要有创新务实的作风。对保险监管系统来说,就是提高两个能力。一是不断提高引领保险业发展的能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推进保险业快速发展。二是不断提高防范保险业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对保险公司来说,创新务实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制度创新。要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监会将逐步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和监管,通过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等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产品和销售创新,要不断丰富产品种类,优化产品结构,改进销售方式,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同志们,当前,保险业都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希望各级党委抓住难得的有利时机,切实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实实在在地办好事情,努力把保险工作做好。今年已经过去半年多时间了,下半年保险工作的任务很艰巨,各单位和各公司既要抓好下半年的工作,又要着眼于长远,为做好明年的工作打好基础,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7月14日  保监发[2005]65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同意分支机构换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

4.许可证原件;

5.前3年内分支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

6.前3年内分支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3.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5.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四)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换发许可证。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

(五)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审核,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机构前3年经营状况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形成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六)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对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不予换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七)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2.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的;

3.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4.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

5.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销的;

6.保险公估机构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重要事项变更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应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

(二)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东或出资人,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保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新增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1.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书;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化情况说明;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的公告;

4.许可证原件。

三、关于市场退出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原件。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分支机构解散的证明文件;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原件。

(三)保险公估机构被依法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的文件。

四、关于保证金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二)保险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专户存储到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险公估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应当自投保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当地派出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有关上年度机构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的报告。各派出机构应当于2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上报当地保险公估机构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估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职。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别职务向低级别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三)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四)保险公估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保险公估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与上述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六)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七)保险公估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六、关于业务经营管理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

(二)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当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授权,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估机构的范围。

(三)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和业务管理制度,真实记载保险公估业务经营情况。

(四)保险公估机构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业务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不得作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保险公估机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重大对外投资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投资金额达到本机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担保是指单次或者累计担保金额达到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重大对外借贷是指单次或累计借贷总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附件: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

 

附件:

 

保监会指定的公告报纸

 

《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中国保险报》、《中华工商时报》、《中国日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9日  保监发[2005]66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熟悉和掌握我会新闻宣传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使我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厅反馈,以利于今后修改和完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保监会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保监会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监管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和报道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会机关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各保监局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保监局其他处室应根据本部门工作适时组织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各保监局办公室应根据保监会重要新闻宣传的需要,配合保监会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新闻宣传:

(一)保监会制定、修订和发布保险监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和办法等。

(二)保监会系统开展和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外事活动等。

(三)保监会系统召开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习会议和专业会议。

(四)保监会依法向新闻媒体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的主体是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并可选择以下媒体进行对外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保险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媒体和新闻网站。

第七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比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网上发布:在保监会网站上登载各类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举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通报会:通报或提供新闻背景资料,向记者提出新闻报道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项等。

    (四)记者采访: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或其他可供新闻报道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第九条  保监会的新闻宣传活动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制定新闻报道预案。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新闻宣传材料和报道口径,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制定新闻报道预案。

(二)新闻宣传材料准备。有关部门提出新闻报道计划,拟定新闻宣传材料(包括新闻稿、答记者问、评论员文章及拟发布的规章制度、政策、办法)和新闻报道口径;保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政策和办法。在对外宣传前,有关部门应事先与其他部委相关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并统一宣传口径。

(三)审批。新闻报道预案、新闻报道口径和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审定后,视情况按规定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新闻媒体记者主动采写新闻稿件送请保监会相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提请新闻媒体记者与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联系有关审核事宜。

(四)准备翻译。有关部门在新闻宣传材料送审过程中,需要英文翻译的应同时会签国际部,以便国际部早作准备,熟悉材料,安排翻译。需要同时公布英文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新闻材料送交国际部,并告之新闻材料修改情况和翻译时限。国际部收到材料后,按时完成翻译稿,并交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对外发布。

(五)组织宣传。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会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报道材料送交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新闻预案规定的程序在保监会网站发布。

(六)特殊情况下的新闻发布。会领导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由记者根据采访记录整理的稿件,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应要求记者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报批程序送审;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有关规定执行外,新闻信息处要配合有关部门邀请国内外记者,并按规定作好新闻稿件的审批。

(七)信息收集与反馈。新闻信息处一般按季统计收集整理有关媒体对保监会的新闻报道情况,并向会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新闻报道按“一事一报”方式收集并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保监会办公厅每季度向全行业下发保险宣传工作要点,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编发有关保险监管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保监会机关新闻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每季度前两周要向办公厅报送各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重要监管业务的活动情况,并提出报道需求,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保监局按照第八、九、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且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保险业突发事件需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的,一般采用内参形式,不对外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并报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监会党委会议、主席办公会、专题会议,一般不作会议新闻报道;会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经会领导批准,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保监会召开各类会议,会领导指定媒体记者参加的或要求音像资料留存的,办公厅按照会领导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保监会主席参加的一般外事活动,原则上只请《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记者进行报道,发图片新闻;重大外事活动由国际部根据外事活动内容确定,商办公厅录制资料留存,由国际部提供新闻稿并审核把关,办公厅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保监会其他会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和音像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  各保监局按照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