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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二OO五年第十二号
  2006-02-0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

   

  2005123112(总第58号)

   

  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5年第3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

  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7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使用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8号……………………………………(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6~9号)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9号……………………………………(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6~9号)实务指南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20号……………………………………(2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年报和年度报统计信息

  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保监统信[2005]1074号………………………………(22)

   

  行政审批事项……………………………………………………………………(2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

  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7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现颁布《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第二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Insurance Mortality Table(2000~2003)》,简称:CL(2000~2003)。其中,非养老金业务表两张,养老金业务表两张(见附件),分别是:

  1.非养老金业务男表,简称CL1(2000~2003);

  2.非养老金业务女表,简称CL2(2000~2003);

  3.养老金业务男表,简称CL3(2000~2003);

  4.养老金业务女表,简称CL4(2000~2003)。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

   

  年龄

  非养老金业务表

  养老金业务表

  (CL1)

  (CL2)

  (CL3)

  (CL4)

  0

  0.000722

  0.000661

  0.000627

  0.000575

  1

  0.000603

  0.000536

  0.000525

  0.000466

  2

  0.000499

  0.000424

  0.000434

  0.000369

  3

  0.000416

  0.000333

  0.000362

  0.000290

  4

  0.000358

  0.000267

  0.000311

  0.000232

  5

  0.000323

  0.000224

  0.000281

  0.000195

  6

  0.000309

  0.000201

  0.000269

  0.000175

  7

  0.000308

  0.000189

  0.000268

  0.000164

  8

  0.000311

  0.000181

  0.000270

  0.000158

  9

  0.000312

  0.000175

  0.000271

  0.000152

  10

  0.000312

  0.000169

  0.000272

  0.000147

  11

  0.000312

  0.000165

  0.000271

  0.000143

  12

  0.000313

  0.000165

  0.000272

  0.000143

  13

  0.000320

  0.000169

  0.000278

  0.000147

  14

  0.000336

  0.000179

  0.000292

  0.000156

  15

  0.000364

  0.000192

  0.000316

  0.000167

  16

  0.000404

  0.000208

  0.000351

  0.000181

  17

  0.000455

  0.000226

  0.000396

  0.000196

  18

  0.000513

  0.000245

  0.000446

  0.000213

  19

  0.000572

  0.000264

  0.000497

  0.000230

  20

  0.000621

  0.000283

  0.000540

  0.000246

  21

  0.000661

  0.000300

  0.000575

  0.000261

  22

  0.000692

  0.000315

  0.000601

  0.000274

  23

  0.000716

  0.000328

  0.000623

  0.000285

  24

  0.000738

  0.000338

  0.000643

  0.000293

  25

  0.000759

  0.000347

  0.000660

  0.000301

  26

  0.000779

  0.000355

  0.000676

  0.000308

  27

  0.000795

  0.000362

  0.000693

  0.000316

  28

  0.000815

  0.000372

  0.000712

  0.000325

  29

  0.000842

  0.000386

  0.000734

  0.000337

  30

  0.000881

  0.000406

  0.000759

  0.000351

  31

  0.000932

  0.000432

  0.000788

  0.000366

  32

  0.000994

  0.000465

  0.000820

  0.000384

  33

  0.001055

  0.000496

  0.000855

  0.000402

   

  年龄

  非养老金业务表

  养老金业务表

  (CL1)

  (CL2)

  (CL3)

  (CL4)

  34

  0.001121

  0.000528

  0.000893

  0.000421

  35

  0.001194

  0.000563

  0.000936

  0.000441

  36

  0.001275

  0.000601

  0.000985

  0.000464

  37

  0.001367

  0.000646

  0.001043

  0.000493

  38

  0.001472

  0.000699

  0.001111

  0.000528

  39

  0.001589

  0.000761

  0.001189

  0.000569

  40

  0.001715

  0.000828

  0.001275

  0.000615

  41

  0.001845

  0.000897

  0.001366

  0.000664

  42

  0.001978

  0.000966

  0.001461

  0.000714

  43

  0.002113

  0.001033

  0.001560

  0.000763

  44

  0.002255

  0.001103

  0.001665

  0.000815

  45

  0.002413

  0.001181

  0.001783

  0.000873

  46

  0.002595

  0.001274

  0.001918

  0.000942

  47

  0.002805

  0.001389

  0.002055

  0.001014

  48

  0.003042

  0.001527

  0.002238

  0.001123

  49

  0.003299

  0.001690

  0.002446

  0.001251

  50

  0.003570

  0.001873

  0.002666

  0.001393

  51

  0.003847

  0.002074

  0.002880

  0.001548

  52

  0.004132

  0.002295

  0.003085

  0.001714

  53

  0.004434

  0.002546

  0.003300

  0.001893

  54

  0.004778

  0.002836

  0.003545

  0.002093

  55

  0.005203

  0.003178

  0.003838

  0.002318

  56

  0.005744

  0.003577

  0.004207

  0.002607

  57

  0.006427

  0.004036

  0.004676

  0.002979

  58

  0.007260

  0.004556

  0.005275

  0.003410

  59

  0.008229

  0.005133

  0.006039

  0.003816

  60

  0.009313

  0.005768

  0.006989

  0.004272

  61

  0.010490

  0.006465

  0.007867

  0.004781

  62

  0.011747

  0.007235

  0.008725

  0.005351

  63

  0.013091

  0.008094

  0.009677

  0.005988

  64

  0.014542

  0.009059

  0.010731

  0.006701

  65

  0.016134

  0.010148

  0.011900

  0.007499

  66

  0.017905

  0.011376

  0.013229

  0.008408

  67

  0.019886

  0.012760

  0.014705

  0.009438

  68

  0.022103

  0.014316

  0.016344

  0.010592

  69

  0.024571

  0.016066

  0.018164

  0.011886

  70

  0.027309

  0.018033

  0.020184

  0.013337

  71

  0.030340

  0.020241

  0.022425

  0.014964

  72

  0.033684

  0.022715

  0.024911

  0.016787

  年龄

  非养老金业务表

  养老金业务表

  (CL1)

  (CL2)

  (CL3)

  (CL4)

  73

  0.037371

  0.025479

  0.027668

  0.018829

  74

  0.041430

  0.028561

  0.030647

  0.021117

  75

  0.045902

  0.031989

  0.033939

  0.023702

  76

  0.050829

  0.035796

  0.037577

  0.026491

  77

  0.056262

  0.040026

  0.041594

  0.029602

  78

  0.062257

  0.044726

  0.046028

  0.033070

  79

  0.068871

  0.049954

  0.050920

  0.036935

  80

  0.076187

  0.055774

  0.056312

  0.041241

  81

  0.084224

  0.062253

  0.062253

  0.046033

  82

  0.093071

  0.069494

  0.068791

  0.051365

  83

  0.102800

  0.077511

  0.075983

  0.057291

  84

  0.113489

  0.086415

  0.083883

  0.063872

  85

  0.125221

  0.096294

  0.092554

  0.071174

  86

  0.138080

  0.107243

  0.102059

  0.079267

  87

  0.152157

  0.119364

  0.112464

  0.088225

  88

  0.167543

  0.132763

  0.123836

  0.098129

  89

  0.184333

  0.147553

  0.136246

  0.109061

  90

  0.202621

  0.163850

  0.149763

  0.121107

  91

  0.222500

  0.181775

  0.164456

  0.134355

  92

  0.244059

  0.201447

  0.180392

  0.148896

  93

  0.267383

  0.222987

  0.197631

  0.164816

  94

  0.292544

  0.246507

  0.216228

  0.182201

  95

  0.319604

  0.272115

  0.236229

  0.201129

  96

  0.348606

  0.299903

  0.257666

  0.221667

  97

  0.379572

  0.329942

  0.280553

  0.243870

  98

  0.412495

  0.362281

  0.304887

  0.267773

  99

  0.447334

  0.396933

  0.330638

  0.293385

  100

  0.484010

  0.433869

  0.357746

  0.320685

  101

  0.522397

  0.473008

  0.386119

  0.349615

  102

  0.562317

  0.514211

  0.415626

  0.380069

  103

  0.603539

  0.557269

  0.446094

  0.411894

  104

  0.645770

  0.601896

  0.477308

  0.444879

  105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精算规定中生命表

  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8号

   

  各寿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

  为了更好地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现对精算规定中有关生命表事项修订如下:

  一、《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四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九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三、《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保险费”中第三条(二)“预定死亡率”修改为: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自行决定采用的预定死亡率。”

  四、《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五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中第十四条(二)“评估死亡率”修改为:

  “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所提供的数据。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特征,对于同一产品的全部保单整体考虑,按照审慎性原则在非养老金业务表和养老金业务表之间选择采用较为保守的评估死亡率。”

  五、《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第五条(三)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应当通过扣除投资账户单位数的方式收取,并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第二部分第二条(三)2修改为:

  “风险保险费,即保单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其计算方法为风险保额乘以预定风险发生率。预定风险发生率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保险公司可以收取风险保险费附加费用,但不得超过风险保险费的30%。”

  七、《关于调整终身年金生命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4]31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八、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第6~9号)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19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科学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

  认可负债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不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负债和独立账户负债。

   

  定义

   

  3.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但不包括已经结案尚未支付的各种赔付款项。

  (3)应付赔付款,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

  (4)应付保户红利,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5)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6)应付分保款项,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但不包括对分入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7)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清偿顺序在保单责任和其他债务之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长期债务。其中包括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

   

  认可标准

   

  一般性规定

  4. 除对资本性负债进行特别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和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为认可负债。

  5. 保险公司的各项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准备金

  6.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7.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的认可价值是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评估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资本性负债

  8.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将资本性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

  其中,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以下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0。

  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预计负债

  9. 预计负债应当以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但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为0,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担保金额的5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10. 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认可价值不得低于其担保金额的50%。

   

  披露

   

  11.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准备金负债的以下信息:

  (1)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分保(转分保)前责任准备金。

  (2)直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不同险种的责任准备金;

  ②分保(转分保)前、分保(转分保)后的责任准备金。

  (3)直接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寿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4)直接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传统健康保险业务、分红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④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承保人数(团体业务)、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5)直接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

  ①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②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6)人寿保险公司的承保险种集中度

  人寿保险公司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和报告期内新契约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占前十位的产品名称、责任准备金、占全部责任准备金比例(或占报告期内新契约责任准备金比例)、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基础和评估方法、保单数量、有效保额、期交保费占比、产品开始销售和停止销售的时间。

  (7)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

  ①财产再保险业务、人身再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

  ②不同分保方式业务的分入保费、保额、转分保前和转分保后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

  (8)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报告期内发生责任准备金评估基础变更的险种类别或产品名称、承保类型、准备金类型、变更内容和对责任准备金的影响。

  1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非准备金负债和或有负债的以下信息:

  (1)应付分保款项前十位债权人的名称、所在国(地区)、与本公司的关系、期末及期初账面余额;

  (2)应付次级债的债权人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募集日、利率、付息频率、到期日、剩余年限、账面余额、认可负债价值、实际资本价值以及应付利息的账面余额;

  (3)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等;

  诉讼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和金额及认可价值;

  形成预计负债的其他事项的产生原因、现状、发生时间、预计事项结果确定的时间、因该事项被要求的金额和认可价值;

  (4)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债务人名称、与本公司关系、保证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保证的主债权的金额、担保金额及认可价值。

   

  附则

   

  13.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负债项目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负债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

  投资连结保险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账户,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建立的资产单独管理、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资金账户。

  (2)独立账户资产,指投资连结保险各个投资账户中的投资资产组合。

  (3)独立账户负债,指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和投资账户负债。其中,投资账户负债是指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

  (4)单位准备金,指保险公司按照准备金评估日的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其中,投资账户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

  3.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形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

  4.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5. 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资产评估的规定计算。

  6. 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

  7.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

   

  8. 保险公司履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而形成的负债包括独立账户负债、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

  9. 独立账户负债为认可负债,其中,以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投资账户价值作为单位准备金的认可价值,以投资账户负债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0. 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在认可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1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规定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非单位准备金和其他负债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

   

  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形成的综合收益

   

  12. 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导致的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13. 保险公司运用投资账户资金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中,由保险公司享有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享有的部分,不应当计入当期综合收益。

   

  披露

   

  14.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期末评估价值和评估原则。

  (2)各投资账户中各项负债的期末账面余额。

  (3)各投资账户期末的投资账户价值、投资单位数、保险公司享有的投资单位数、投资单位价值、单位准备金。

  (4)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包括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债券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存款利息收入、未实现利得等,导致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未实现损失等。

  (5)报告期间各投资账户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保单持有人投入和收回的资金、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等。

   

  附则

   

  15.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6.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17.《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中有关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

  实际资本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实际资本,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实际资本包括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2)资本交易,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导致实际资本增加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接受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接受捐赠资产、募集资本性负债等,导致实际资本减少的资本交易包括保险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偿还资本性负债、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等。

   

  实际资本的构成

   

  3. 投入资本,指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捐赠者通过资本交易实际投入的资本。

  4. 剩余综合收益,指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减去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的余额。其中,综合收益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确定的综合收益;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规向所有者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不确认为认可负债而计入实际资本的负债。

   

   

  实际资本表和实际资本变动表

   

  6. 实际资本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实际资本总额及构成情况的报表。

  7.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中分项列示投入资本、剩余综合收益和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的期末余额。

  8.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表的投入资本项目中分项列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和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9. 实际资本变动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实际资本各组成部分变动情况的报表。

  10.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变动表中分项列示:

  (1)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2)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

  其中,资本交易导致的实际资本增减变动应当按照实际资本增加和实际资本减少分项列示。

  11. 保险公司应当对编制的实际资本表、实际资本变动表进行校验,报表项目金额与有关偿付能力报表项目金额之间应当符合钩稽关系。

   

  披露

   

  12.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

  (2)期末前十大所有者及持股情况,包括所有者基本情况,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所持股份状态,所有者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

  附则

  13.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4.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1:实际资本表的格式

  实际资本表

  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期末数

  期初数

  1

  2

  1

  投入资本

   

   

  1.1

  其中: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1.2

  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2

  剩余综合收益

   

   

  3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

   

   

  4

  实际资本合计

   

   

   

  附件2:实际资本变动表的格式

  附表AC:实际资本变动表

  公司名称:年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1

  2

  1

  一、年初实际资本

   

   

  2

  二、资本交易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3

  (一)实际资本增加

   

   

  4

  新增投入资本

   

   

  4.1

  其中: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4.2

  捐赠者捐赠的资本

   

   

  5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增加额

   

   

  6

  (二)实际资本减少

   

   

  7

  减少注册资本导致的实际资本减少额

   

   

  8

  计入实际资本的资本性负债减少额

   

   

  9

  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10

  三、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本年实际资本增减

   

   

  11

  本期综合收益

   

   

  12

  四、年末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

  综合收益

   

  引言

   

  1.本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综合收益,指除了资本交易以外的交易和事项导致的保险公司实际资本的变动。

   

  综合收益的构成

   

  3.保险公司的综合收益包括:

  (1)承保业务收益;

  (2)投资业务收益;

  (3)管理业务收益;

  (4)其他收益;

  (5)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

  (6)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

  4. 承保业务收益,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5.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直接业务保费;

  (2)分入保费。

  6.承保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分出保费;

  (2)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3)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4)保户红利支出;

  (5)退保金;

  (6)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7)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

  (8)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

  (9)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0)承保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1)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2)分保费用支出;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7. 投资业务收益,指保险公司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8.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投资业务收入。

  9.投资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投资业务费用;

  (2)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3)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10.受托管理业务收益,指保险公司从事企业年金管理、健康管理等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1.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健康管理收入;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12.受托管理业务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2)健康管理支出;

  (3)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13. 其他收益,指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以外的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或负债的变动结果。

  14.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2)其他业务收入;

  (3)营业外收入;

  (4)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15.其他非资本交易和事项导致的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包括:

  (1)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2)其他业务支出;

  (3)营业外支出;

  (4)所得税。

  16. 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指除了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的资产非认可价值期末金额减去期初金额后的差额。

  17.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指对外担保或有事项导致的认可负债的变动结果,包括:

  (1)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期末认可价值减去期初认可价值后的差额;

  (2)对外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3)对外抵押、质押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的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去账面余额变动额后的差额。

   

  综合收益表的编报

   

  18. 保险公司应当在综合收益表中分项列示报告期间的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其他收益、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和综合收益。

  19. 承保业务收益、投资业务收益、受托管理业务收益和其他收益应当按照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项目、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的项目分项列示。

  20. 保险公司编报综合收益表的数据应当根据相关会计账户的发生额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21.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核算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营业费用。对共同承担的营业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标准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分配。分配标准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披露

   

  22.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营业费用在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分配标准。

  23.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各险种的直接业务保费、分入保费、分出保费、赔款和给付、退保金;

  (2)寿险公司按照交费方式、销售渠道、承保方式划分的保费收入;

  (3)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保险产品的明细信息,包括保费收入、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销售时间等;

  (4)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入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佣金和手续费、摊回营业税金及附加;

  (5)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分入保费居前五位的分出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分入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附则

   

  24.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综合收益的编报要求,适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5. 本规则自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附件:保险公司综合收益表的格式

   

  附表CI:综合收益表

   

  公司名称:年(季)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上年数

  1

  本年数

  2

   

  承保业务

   

   

  1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

  直接业务保费

   

   

  2.1

  其中:转入投资账户的投连险保费

   

   

  3

  分入保费

   

   

  4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5

  分出保费

   

   

  6

  赔款(减:摊回分保赔款、追偿款)

   

   

  7

  各类给付(减:摊回分保赔款)

   

   

  8

  保户红利支出

   

   

  9

  退保金

   

   

  1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1

  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2

  投连险单位准备金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12.1

  减:投连险投资账户投资收益(亏损以“-”号填列)

   

   

  13

  承保佣金和手续费(减: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

   

   

  14

  承保营业税金及附加(减:摊回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承保业务营业费用

   

   

  16

  分保费用支出

   

   

  17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18

  三、承保业务收益

   

   

   

  投资业务

   

   

  19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0

  投资业务收入

   

   

  21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22

  投资业务费用

   

   

  23

  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

   

   

  24

  投资业务营业费用

   

   

  25

  三、投资业务收益

   

   

   

  受托管理业务

   

   

  26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27

  企业年金管理收入

   

   

  28

  健康管理收入

   

   

  29

  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收入

   

   

  30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31

  企业年金管理支出

   

   

  32

  健康管理支出

   

   

  33

  其他受托管理业务支出

   

   

  34

  三、受托管理业务收益

   

   

   

  其他

   

   

  35

  一、资产增加/负债减少

   

   

  36

  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增加额

   

   

  37

  其他业务收入

   

   

  38

  营业外收入

   

   

  39

  投资资产非经营性增值

   

   

  40

  二、资产减少/负债增加

   

   

  41

  房地产评估增值净减少额

   

   

  42

  其他业务支出

   

   

  43

  营业外支出

   

   

  44

  所得税

   

   

  45

  三、其他收益

   

   

  46

  资产变动或负债变动合计

   

   

  47

  减: 资产非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48

  或有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49

  预计负债认可价值变动额(减少以“-”号填列)

   

   

  50

  综合收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9号)

  实务指南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保监发[2005]120号

   

  各保险公司:

  为有助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上述实务指南可从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年报和年度报统计信息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保监统信[2005]107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度保险业的发展情况和经营成果,确保年报、年度报数据真实准确,现就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报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年度数据的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或《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标准等有关规定报送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

  二、严禁虚报和瞒报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核对,存在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年度报应按审计后的数据报送。如因审计时间的原因不能按时报送,可先报审计前数据,审计完毕后重新报送。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对辖区内保险分支机构年报、年度报统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尤其是要查处为完成年度任务虚报或为减轻下一年任务瞒报统计信息数据的行为。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构,应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六、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联系人:吕晓莉,联系电话:010-66286100。

   

   

   

   

   

   

   

   

   

   

   

   

   

   

   

   

   

   

   

   

  行政审批事项

   

   

  机构审批

   

  2005年12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青岛成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 0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127号融兴名车城二楼,谭琳琳担任董事长,张强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081号);

  设立北京富达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吉庆里9号、10号蓝筹名座B座1单元502室,梁东兵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刘江丽和任建梅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082号)。

   

  2005年12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由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许可证范围内授权决定,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18层S3座,戴陵担任该分公司负责人(保监国际[2005]1093号);

  设立陕西秦能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光德路6号电力大厦5楼516室,高祉辰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毕云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096号)。

   

  2005年12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设立“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该分公司仅限于在江苏省行政辖区内经营业务,业务范围由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该分公司的办公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中国银行大楼19层,杨晓雄担任该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保监国际[2005]1109号);

  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业务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为马鸣家(保监发改[2005]1111号)。

   

  2005年12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福建仁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东大路150号恒裕大厦B楼24层2005单元,陈干章担任执行董事,蔡众兴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30号)。

   

  2005年12月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湖北阳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湖北省咸宁市淦河大道3号401-402室,陈夷平担任执行董事,李淑芳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53号);

  设立九州(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28号1号楼1603室,栾盛元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肖晓俊和徐一丁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54号);

  设立上海广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上海市虹光大道318号350室,陈东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蔡忠全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55号)。

   

  2005年12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北京中咨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业务经营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地区),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汉王大厦1E精友时代A1A2,冯彦成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韩燕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66号);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业务范围为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楼主楼25层,法定代表人为郝正明(保监发改[2005]1172号)。

   

  2005年12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业务范围为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地址为北京市西直门外高梁桥斜街18号中苑宾馆B座,法定代表人为何界生(保监发改[2005]1182号);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亿元,业务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企大厦C座15层,法定代表人为刘身利(保监发改[2005]1183号)。

   

  业务审批

   

  2005年12月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经保监产险[2005]782号批复使用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和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修改经保监产险[2005]782号文批准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系数表。经保监产险[2005]782号文批准使用相对应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保监产险[2005]1084号)。

   

  2005年12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安益型投资账户(保监寿险[2005]1098号)。

   

  2005年12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三个投资账户(保监寿险[2005]1103号)。

   

  2005年12月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条款编号为A1006Z16000L040512—1000,保监产险[2004]836号文批复)项下使用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该费率适用区域为广东地区(保监产险[2005]1161号)。

   

  2005年12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机动车辆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范围不含摩托车及拖拉机三者险(非定额)和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费率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前批准该公司使用的相应保险费率表,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保监产险[2005]1191号)。

   

  任职资格审批

   

  2005年12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玛西亚·坎贝尔(Marcia D Campbell)和杰拉尔德·格林斯通(Gerald E Grimstone)担任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1065号);

  姚贵章和御林彰担任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1066号);

  朱加麟担任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1067号);

  普雷尔(C.James Prieur)担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保监国际[2005]1068号);

  叶斯纬担任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1069号);

  邹东军符合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1077号)。

   

  2005年12月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丁新民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寿险[2005]1083号)。

   

  2005年12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张天耿担任深圳市弘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存良担任总经理,赵兴军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086号);

  吴甍符合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1089号)。

   

  2005年12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韦朴(Paul Keith Wilkins)担任达信保险与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稣虾(Soh Har Lau)担任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05号)。

   

  2005年12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何瑞国(Christer Hager)继续担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保监寿险[2005]1129号)。

   

  2005年12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韩悦符合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1116号);

  朱玉华符合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1117号);

  欧海龙(Christopher Michael O'Hehir)担任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1123号);

  James Paul McCarry担任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1124号);

  Tracey Perkins和William Hogan担任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5]1125号);

  陈文志担任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保监产险[2005]1126号)。

   

  2005年12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胡国萍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寿险[2005]1132号);

  夏树海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保监寿险[2005]1133号)。

   

  2005年12月2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刘向宇担任北京东方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斌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34号);

  王铠担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35号);

  李玉华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保监寿险[2005]1142号);

  张泓符合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张晓红符合总经理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1188号)。

   

  2005年12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梁联成(Neo Lian Seng Jeffrey)担任上海金汇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保监中介[2005]1144号);

  夏志明担任上海奥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45号)。

   

  2005年12月23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詹肇岚担任国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王剑钊担任法律责任人(保监寿险[2005]1143号);

  Lee Robert Steeneck担任德国科隆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保监产险[2005]1146号);

  于璐巍担任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1148号);

  符杰权担任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保监国际[2005]1149号)。2005年12月2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张宏伟担任新疆安泰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51号);

  马升杓(Ma Seung Pyo)符合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保监财会[2005]1152号)。2005年12月2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孙立群担任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保监产险[2005]1180号);

  陈乐符合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1181号)。

   

  2005年12月2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蔡强担任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保监国际[2005]1178号)。

   

  2005年12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周立胜担任天巳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煦担任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75号);

  李华担任大连天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保监中介[2005]1176号)。

   

  2005年12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战鹰符合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张维勤、杨光峰符合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保监产险[2005]1189号);

  周县华担任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算责任人,任期一年(保监产险[2005]1190号)。

   

  变更事项

   

  2005年12月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19层(保监国际[2005]1064号);

  顾满林接替孟斐璇担任意大利拓路保险股份公司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1070号);

  李忠权接替严维国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1071号);

  张海东接替唐富森(Don. R. Forest)担任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保监国际[2005]1072号)。

   

  2005年12月7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北京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0万元增加为人民币3 000万元。变更后,北京正奇佳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2 500万元,出资比例为83.33%;王进出资人民币320万元,出资比例为10.67%;高军祥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出资比例为5%;王震出资人民币30万元,出资比例为1%(保监中介[2005]1085号);

  三星火灾海上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从人民币2亿元变更为人民币2.4亿元(保监国际[2005]1087号)。

   

  2005年12月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花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2楼(保监国际[2005]1102号)。

   

  2005年12月15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发9.98亿普通股,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该公司新增发的4.99亿股,占该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72.5225%,凯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美国保德信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Carlyle Holdings Mauritius Limited和Parallel Investors Holdings Limited认购该公司新增发的4.99亿股,占该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24.975%,其中,Carlyle Holdings Mauritius Limited认购111 787 988股,占该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5.595%,Parallel Investors Holdings Limited认购387 212 012股,占该公司增资后总股本的19.38%,外资股东参股该公司后3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保监发改[2005]1112号);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由汉口路400号变更为上海市延安西路1033号,并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保监发改[2005]1113号);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2亿元人民币,公司股本总额为肆亿贰仟万股,变更后,股东出资额、认购股份和所占比例为: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8 400万元,认购8 400万股,持股20%;普盛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 900万元,认购7 900万股,持股18.81%;北京斯迈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7 900万元,认购7 900万股,持股18.81%;黑龙江天信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 000万元,认购8 000万股,持股19.05%;湖北楚汉经贸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5 800万元,认购5 800万股,持股13.81%;湖北德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4 000万元,认购4 000万股,持股9.52%(保监发改[2005]1114号)。

   

  2005年12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北京天诺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0万元增加为人民币200万元,变更后,袁恩泽出资人民币67.34万元,出资比例为33.67%;美国嘉福公司(Crawford & Company International, Inc.)出资人民币49.98万元,出资比例为24.99%;杨旭升、李昕月各出资人民币36.34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8.17%;杨晓东出资人民币10万元,出资比例为5%(保监中介[2005]1118号);

  上海盛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变更后,陈锦龙出资人民币155万元,出资比例为15.5%;徐祥青、王彪、戴锡瑾各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5%;王娟华、冯月明各出资人民币1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10%;黄飞出资人民币70万元,出资比例为7%;虞建华、朱勇军各出资人民币5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5%;张俭出资人民币25万元,出资比例为2.5%(保监中介[2005]1119号);

  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75万元增加为人民币400万元(保监中介[2005]1120号);

  吴儒熏力接替林俊文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