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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2006年第1号
  2006-03-2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告

   

  20061311(总第59号)

   

  目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

  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保监发[2006]2号…………………………………………(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0日保监发[2006]6号………………………………………(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在全国

  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2006年1月17日保监发[2006]9号………………………………………(17)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保险公司

  基本资料和数据的通知

  2006年1月25日保监厅发[2006]3号…………………………………(33)

   

  行政审批事项……………………………………………………………………(3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5日保监发[2006]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现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保护被保险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主要股东义务

  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较大影响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当主动向董事会申报。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告股东之间的关联情况。

  二、加强董事会建设

  (一)明确董事会职责

  保险公司董事会除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免。

  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除失职及其他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因特殊原因被提前免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保监会陈述意见。

  2.独立董事的权责。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及薪酬激励措施、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对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专业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2.提名薪酬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即改正。董事会拒绝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接受监事会意见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监事会应当每年将监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四、规范管理层运作

  (一)健全运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管理层工作规则,明确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

  保险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责任不因其他管理层成员的职责而减轻或免除。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完善董事长与总经理设置,健全制衡机制。

  (二)强化关键岗位职责

  1.总精算师。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总精算师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总精算师应当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合规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职位。

  合规负责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并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公司的重大违规行为。

  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方面的工作,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建立相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以下职能部门。

  1.审计部门。

  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进行审计,对内控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内控评估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是独立的工作部门,专职负责审计工作。

  2.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总经理或其指定的管理层成员审核并签字认可。

  风险管理部门既可以是专职工作部门,也可以是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的综合协调机构。

  3.合规管理部门。

  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和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并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经合规负责人审核并签字认可。

  合规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业务和财务部门。业务规模较小、没有条件成立专职合规管理部门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强化合规管理职能。

  五、加强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

  (一)关联交易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并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界定、报告与确认,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表决回避制度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报董事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财务、风险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六、治理结构监管

  (一)资格管理和培训

  保险公司股东的资质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查。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存在重大失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撤换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加强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二)非现场检查

  1.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2.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投资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准备金提取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

  4.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合规报告。合规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违规事件、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三)现场检查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的治理结构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四)沟通机制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

  七、其他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实行。

  保险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状况,修订公司章程,逐步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发展实际,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督导,推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月10日保监发[2006]6号

   

  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各健康保险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中组织试用,认真总结试行经验。

  特此通知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推动寿险公司加强内控建设,确保寿险公司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是由寿险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建立并实施的,为实现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

  第四条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第二章评价目标和原则

   

  第五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目标主要包括:

  (一)促进寿险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

  (二)促进寿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其实现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三)促进寿险公司增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促进寿险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和寿险公司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从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三个方面进行:

  (一)健全性。过程和风险是否已被充分识别,过程和风险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明确规定并得以保持。

  (二)合理性。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

  (三)有效性。控制措施能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七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系统、部门和岗位。

  (二)一致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关注重点区域和重点业务。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经营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重新评价。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八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个方面进行。

   

  第一节控制环境

  第二节

  第九条公司治理。寿险公司应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

  (一)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二)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下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建立完备规范的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非股份制寿险公司参照上述评估要点进行评价。

  第十条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寿险公司应明确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经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寿险公司建立并实施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负责确保寿险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经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结构;负责保证经理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经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寿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经理层负责制定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董事会和经理层还应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通畅的内外部信息沟通渠道,确保及时获取与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以及技术等资源。

  非股份制寿险公司参照上述评估要点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内部控制政策。寿险公司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内部控制政策应:

  (一)与寿险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体现持续改进内部控制的要求。

  (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四)体现出侧重控制的风险类型。

  (五)体现出对不同地区、行业、产品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传达给适用岗位的员工,指导员工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七)可为风险相关方所获取,并寻求互利合作。

  (八)定期进行评审,确保持续的健全、合理和有效。

  第十二条内部控制目标。寿险公司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

  控制目标。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持续改进的要求。

  在建立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以及技术、财务、

  经营和风险相关方等因素。

  内部控制目标应可测量。有条件时,目标应用指标予以量化。

  第十三条组织结构。寿险公司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

  (一)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的需要,坚持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严

  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部门和岗位设置应遵循相互监督、相互

  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

  (二)明确各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清晰地

  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和标准。

  (三)明确关键岗位、特殊岗位、不相容岗位及其控制要求。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五)明确各岗位的报告关系,确保管理人员能够得到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

  (六)定期根据经营情况或环境变化对组织结构进行评价,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

  第十四条企业文化。寿险公司应培育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应向员工传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引导员工建立诚信道德观念,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职业道德水准,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寿险公司应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意识。

  寿险公司应明确各岗位人员,特别是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人员的适任条件,明确有关教育、工作经历、培训和技能等方面的要求,确保相关人员能够胜任。

  寿险公司应根据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文化程度及所面临的风险制订并实施培训计划,以确保经理层和全体员工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培训计划应定期评审并持续改进。

  寿险公司应在员工招聘、晋升、绩效考核、薪酬、奖惩等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建立完备的制度和程序,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第二节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十六条风险识别与评估。寿险公司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以持续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

  风险识别与评估应:

  (一)覆盖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寿险公司应根据发生频率识别并确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

  (二)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其中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复杂程度,公司资产的规模、流动性或业务总量,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活动的地理分布,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外部因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经济形势的变化,科技的快速发展,行业竞争及市场变化等。

  (三)持续识别法律法规、监管和其他要求。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政策和程序,确保及时识别和取得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并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定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寿险公司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关联方。

  (四)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的概率、后果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

  (五)持续识别和评估风险。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第十七条风险处理。对已识别的风险,寿险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估,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订内部控制方案。

  内部控制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控制风险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二)控制的策略、方法、资源需求和时限要求。

  (三)重大、突发事项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处理流程和措施。

  内部控制方案若涉及组织结构、流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应考虑可能产生的新风险。

   

  第三节控制活动

   

  第十八条业务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产品开发、销售、核保核赔、服务质量、咨询投诉、再保险、单证印鉴档案、业务处理系统等实施控制,确保业务活动正常运转。

  (一)产品开发。成立产品开发领导和决策机构,明确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并实施产品开发管理程序,对新产品的开发、论证、审核等进行控制,对产品的销售、盈利和风险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分析。

  (二)销售管理。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销售人员或机构的甄选、签约、解约、薪酬、考核、档案、品质管理、宣传材料管理等进行控制;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销售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于销售过程中已识别的风险,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报销售人员或机构,确保其遵守寿险公司相关的控制要求;建立并实施客户回访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客户回访范围和内容,对客户反馈信息进行分析整改并定期跟踪。

  (三)核保核赔管理。建立明确的核保、核赔标准,实施权责明确、分级授权、相互制约、规范操作的承保理赔管理机制;明确核保核赔人员的适任条件,定期对核保核赔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核保核赔人员具有专业操守并勤勉尽职。

  (四)服务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业务操作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对销售、承保、保全、理赔等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客户服务质量考评机制。

  (五)咨询投诉管理。建立并保持咨询投诉处理程序,对咨询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分析、反馈,并进行整改和跟踪监督。

  (六)再保险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的分保管理流程,建立职责分明、互相制约的分保机制,合理确定自留额和分保方式,确保及时、足额进行分保。

  (七)单证、印鉴、档案管理。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对保险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作废和核销,印鉴的刻制、保管、使用范围、使用审批、使用登记、作废和核销以及档案的保管实施控制;对假造重要单证、仿制印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八)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稳定、高效、能够对业务提供全面功能支持的业务处理系统;制定业务处理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实施操作权限管理,并及时根据业务和控制需要对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改进。

  第十九条财务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财务会计制度、职务牵制、账务处理程序、财务报告、资产、负债、预算、费用开支、财务处理系统等实施控制,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一)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职务牵制。单独设立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岗位轮换。

  (三)账务处理程序。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

  (四)财务报告。及时编制财务报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五)资产管理。制定并保持书面程序,对收付费进行控制,明确收付费的操作流程与岗位职责,对收付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空白凭证、密押、印鉴、固定资产等,定期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户,定期盘点,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六)负债管理。建立完善的准备金精算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

  (七)预算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预算制度,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考核进行明确;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确保预算的执行。

  (八)费用管理。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控制费用支出,并定期进行费用分析。

  (九)财务处理系统。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财务处理系统;制定财务处理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处理系统应与业务处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与无缝对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第二十条资金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资金调度、投资决策、投资操作、投资风险管理等实施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一)资金调度。对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运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分支机构资金实行监控,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划集中。

  (二)投资决策。建立透明、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投资决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并兼顾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三)投资操作。建立规范的投资操作流程,实现前台操作与后台管理分离,建立并保管交易记录,确保投资的专业化。

  (四)投资风险管理。建立完备的投资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风险控制政策、措施和定量指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运用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

  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制度、政策和程序,对信息技术管理、信息安全、应急计划等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一)信息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与应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等实施控制。

  (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应用程序和操作环境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出入计算机机房应当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出入记录,确保计算机硬件、各种存储介质的物理安全;对系统数据资料采取加密措施,建立备份,异地存放,实施有效的口令管理和权限管理,定期更换用户使用的密码和口令;及时更新系统安全设置、病毒代码库、攻击特征码、软件补丁程序等,通过认证、加密、内容过滤、入侵监测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网络管理系统,对网络的安全、故障、性能、配置等进行有效管理,并对接入国际互联网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对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应用程序等设置必要的日志。

  (三)应急计划。建立计算机安全应急系统,制订详细的应急方案,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其他控制。针对公司其他活动建立必要和恰当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制定的控制措施能够有效实现控制目标,已确定的控制行为得到恰当的执行。

   

  第三节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三条信息。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持续识别、收集、处理、报告涉及公司目标实现及经营管理有效运作的内外部信息,以确保经理层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重要风险信息;确保其他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及时、真实、完整的向监管部门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第二十四条沟通。建立开放、有效的内外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并在上下级机构及部门之间充分交流,使相关人员能够获取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确保员工具有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的通道;确保在收到客户、监管部门及其他外部人员反映的情况后,采取及时适当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公司与外部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信息的安全、保密。寿险公司应适当保持相关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记录,并考虑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对信息报告、发布、披露进行授权。

  第二十六条文件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包括:对内部控制体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内部控制政策和目标,关键岗位及其职责与权限,不可接受的风险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控制程序、作业指导、方案和其他内部文件等。

  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文件满足下列要求:

  (一)易于查询。

  (二)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三)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合理性。

  (四)所有岗位都能得到有关版本。

  (五)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六)及时识别、处置外来文件并进行标识,必要时转化为内部文件。

  (七)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第二十七条记录控制。寿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内部控制相关活动中所涉及记录的标识、生成、存储、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进行明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并可追溯到相关的活动,以提供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第五节监督

   

  第二十八条持续性监控。寿险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各部门和员工在日常经营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持续获取相关信息(如:投诉等),对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分析,并评估其实施的效率效果,以实现对内部控制实时动态的持续性监控和控制执行部门的自我改善。持续性监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目标为基础,确认现有的制度、程序和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和剩余风险的控制水平(剩余风险是指没有通过内部控制加以控制,但却可能对公司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风险)。

  (二)以风险为基础,识别实现目标的各类风险,确定控制制度、程序和政策是否足以对关键风险进行管理。

  (三)以控制为基础,对现有控制措施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差距。

  (四)以过程为基础,对包括业务、财务、资金、计算机等控制活动的关键过程和内容进行确认、评价、更新、改善和简化。

  第二十九条独立评估。寿险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岗位,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评估。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审计人员;应有权获得寿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管理信息;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辖属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确定审计频率,以及对机构和业务的审计覆盖率,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检查、评价;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缺陷报告与持续改进。对持续性监控、独立评估及监管部门评价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向董事会及经理层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进行整改纠正,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第四章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采取寿险公司自我评估与监管部门独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寿险公司应根据本办法于每年年末针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全面进行自我评估,并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撰写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寿险公司提供经中介机构鉴证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

  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请见附件一)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由法人代表签字,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请见附件二)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由分支机构总经理签字,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三条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填写内部控制评估表时,应对每一项评价点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对其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揭示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应覆盖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从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包括业务、财务、资金、信息技术、其他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五方面分别进行评价。

  (二)本年度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及上年度内部控制缺陷[1]的改善情况。

  (三)目前内部控制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四)下一年度改进内部控制的计划。

  第三十四条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大小和重要性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抽查,实施独立评价。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中国保监会可授权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及根据授权对辖区内寿险公司法人机构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年至少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寿险公司。当寿险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状况出现严重恶化、偿付能力出现危机、管理层重大变动、重大的并购或处置、重大的营运方式改变、业务财务信息处理方式改变,或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实施评价。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初次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时,须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再次评价时,可根据监管重点、评价期内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价的范围。但在每三次再次评价周期内应覆盖内部控制的所有方面。

   

  第五章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三十八条监管部门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包括评价准备、评价实施、评价反馈和评价报告形成四个阶段。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评价准备。评价准备包括组建评价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资料准备等步骤。

  组建评价组。组建评价组应考虑组成人员的背景和能力。必要时,可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本次评价的目的、范围、准则、时间安排和相应的资源配置。

  评价资料准备。主要包括评价问卷、抽样计划、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文件及相关记录等。

  监管部门实施评价应在进场前与被评价机构建立初步联系,以便确认有关评价事项和安排。

  第四十条评价实施。评价实施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体系、实施测试与分析等步骤。

  评价组应按照既定的评价方案实施评价。在评价实施中应就评价组内部以及评价组与被评价机构之间的沟通作出正式安排,通过适当的方法收集与评价目的、范围和准则有关的信息,根据评价方案对被评价项目进行测试,对有关数据进行确认和分析,并予以记录。包括:

  (一)了解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组应了解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确认评价范围,确定被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程度,然后决定实施测试所采取的方法。主要通过询问、查阅、观察、流程图等方法进行,以初步评价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

  (二)实施测试和分析。实施测试和分析是在了解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上,评价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主要采取符合性测试法。

  第四十一条评价反馈。监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在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与被评价机构管理层沟通,以核对数据,确认事实。

  第四十二条评价报告形成。评价组应根据评价实施和反馈情况,填写内部控制评价表(内部控制评价表的格式与内容同内部控制评估表),撰写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重点分析以下方面:

  (一)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现状。

  (二)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三)评价中发现的与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估表不一致的方面。

  (四)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的趋势分析。

  第四十三条符合性测试。符合性测试是获得评价证据以证实内部控制在实际中的合理和有效,即控制措施能否达到控制目的,相关规定在实际中是否被一贯执行。符合性测试分为两种形式:

  (一)业务测试。即对重要业务或典型业务进行测试,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有关控制点是否符合规定并得到认真执行,以判断内部控制的遵循情况。

  (二)功能测试。即对某项控制的特定环节,选择若干时期的同类业务进行检查,确认该环节的控制措施是否一贯或持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测试抽样。抽样样本取决于被评价机构或被评价项目的风险、业务频次、重要性等。可在根据业务频次抽样的基础上,结合被评价项目的风险和重要性进行调整。

   

  第六章评分标准与评价结果利用

   

  第四十五条内部控制评价采取评分制(各项分值请见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

  第四十六条内部控制评价应对每一项评价点,从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评分原则如下:

  (一)被评价对象的过程和风险被充分识别,且相关控制措施被明确规定的,可得该项分值的30%。

  (二)在满足前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过程和对风险的控制措施合理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30%。

  (三)在满足前两项的基础上,被评价项目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的,可再得该项分值的40%。

  第四十七条在测试过程中遇有业务缺项或问题不适用时,应将涉及的分值在评价项目总分中扣减。为保持可比性,在得出其余适用项的总分后,还应将该评价项目的总得分进行调整。

  调整后评价项目总得分=所有适用项目得分/(评价项目总分-不适用项目总分)×100%

  第四十八条若涉及需要采取抽样测试确定评价结论的,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如果在抽样范围内未发现违规,该项评价得满分;在抽样范围内,发现两项以上违规(含两项),该项评价不得分;仅发现一项违规的,应扩大一倍抽样,在扩大抽样范围内未发现新的违规的,可得该评价项目分值的50%,在扩大抽样范围内又发现新的违规的,该评价项目不得分。

  (二)发现险情或事故的,直接扣除该评价项目的分值。

  第四十九条寿险公司在评价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10分。

  重大责任事故包括:

  (一)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当,发生保险诈骗、盗窃、抢劫、爆炸等事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大规模退保、现金流支付危机等事件。

  (三)业务系统故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四)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十条内部控制体系连续在三个评价期内得不到改善的机构,监管部门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10分。

  第五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将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用于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并根据非现场监管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将独立评价结果与寿险公司自我评估结果对比,发现寿险公司呈报的内部控制评估表和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中存在恶意瞒报、弄虚作假或者两者的结果存在较大不一致的,应将其内部控制总评分下调20分,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信息作为非现场监管信息,按照《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进行归档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法人机构(略)

  附件二: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表——分支机构(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吴定富主席

  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2006年1月17日保监发[2006]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

  现将吴定富主席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于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的情况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型行业

  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1月13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回顾2005年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2006年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前不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到保监会调研,出席保险工作座谈会并发表了重要讲话。黄菊副总理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发生的积极变化,充分肯定了保险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绩,充分肯定了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是有战斗力的。同时,对保险业发展寄予了殷切期望,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我们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黄菊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下面,我代表中国保监会,就总结2005年工作,做好2006年工作,讲三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2005年保险业基本情况

  2005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应对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挑战,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防范风险,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迈出坚实步伐

  2005年以来,保险业以优化发展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转变增长方式为切入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险改革不断深化,发展质量逐步提高,效益观念明显增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一是业务平稳增长。全年保费收入4927.3亿元,同比增长14%。产险保费收入1229.9亿元,同比增长12.9%;寿险保费收入3244.3亿元,同比增长14%;健康险和意外险保费收入453.1亿元,同比增长16.6%。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5225.9亿元,比年初增加3240.1亿元。二是市场主体稳步增加。2005年共有22家新公司开业,给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目前,全国共有保险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险公司35家,人身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三是保险中介较快发展。目前,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00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7万人。通过中介实现的保费收入3596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73%。

  结构逐步优化。一是薄弱环节得到加强。农业保险扭转了多年来连续萎缩的趋势,责任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保持较快发展,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有8家保险机构获得10项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资格。为了促进结构优化,对保险监管费实行差别费率,适当降低了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的收费标准。二是业务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财产险公司积极发展非车险业务,非车险占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更加注重内含价值和长期稳健发展,寿险新单期缴和续期业务比例逐步提高,寿险标准保费比规模保费增幅高4.6个百分点。三是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中部地区发展普遍较快,一些西部省市也出现较快发展的势头。贵州、四川、湖北、陕西、山西五省的增长速度分别达到19.7%、18%、17.9%、17.8%和17.2%。四是资产结构实现战略转变。债券投资占整个保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首次超过银行存款的比例,达到52.3%,比年初提高16.7个百分点。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改革向更深层次推进。保险公司境外上市和引进外资参股,使国际资本市场与战略投资者的外在压力逐步转化为公司深化改革的内在动力,从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改革深入到经营机制的转换。国有保险公司用人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高管人员考核机制逐步完善,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公司分别制定了专业化基础上的集团化发展战略,国有独资控股(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关系逐步理顺。对三家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调整,充实了领导班子。

  保险资产管理得到加强。一是专业化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金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量的77.7%,保险资金专业化管理的框架初步形成。二是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稳健增长,全年投资收益率达到3.6%,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对促进保险产品创新、提高保险公司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允许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增加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等新的投资工具,增加了资金管理的弹性和空间。

  最近,国务院相继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这是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又一重大突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心和重视,有利于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和盈利模式转换,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升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次政策的落实,必须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前提。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操作复杂,保险业对这个领域的投资又比较生疏,缺乏专业经验。因此,要坚持制度先行,稳步推进,决不能一哄而上。

  (二)保险监管不断加强

  根据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按照建立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要求,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

  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明显增强。不断加强和改善偿付能力监管,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在引导健康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核心作用。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发出监管意见书,并采取限制股东分红、限制设立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督促限期整改。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出台了4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市场行为监管不断加强。各保监局不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全面开展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督促各财产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自查,防止因违规共保造成风险。对团险和万能保险进行检查,及时对投保人进行风险警示,严肃查处欺诈误导行为。开展保险公司数据质量问题调查,规范数据标准,提高数据质量。对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联合有关部委以及境外监管机构,严厉查处“地下保单”。在金融行业其他领域风险不断暴露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各公司自查投资管理风险,对部分国有公司资产管理进行了行政效能检查。认真细致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共处理信访投诉5144件,及时消除了行业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定期向全行业披露违规处罚信息。全年共处罚违法违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415家,处理相关责任人216人,罚款1436万元。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开展业务、财务监督检查,在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和加强内部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保险监管制度逐步完善。一是加强保险法制建设。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已向国务院上报了修改草案送审稿。出台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和《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是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实施新的财产保险准备金提取标准,逐步完善非寿险精算制度,引入寿险公司内含价值指标体系,编制了更加精确的新生命表。三是健全信息与统计制度。完善监管信息系统,推进以数据集中和运营系统平台整合为中心的保险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了统一的保险统计数据体系和保险市场监测指标体系。顺利完成保险业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中国保监会被评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四是建立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制定《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国保监会保险监管问责制试行办法》,对造成重大经营风险以及因监管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确保保险保障基金及时足额上缴。目前,保险保障基金达到50亿元。

  (三)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

  保险业充分发挥各项功能,积极参与经济建设,较好地发挥了经济“助推器”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2005年,保险业共支付赔款与给付1129.7亿元,同比增长11.9%。特别是沿海部分地区连续遭受七次强台风及热带风暴袭击后,保险业主动参与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各保险公司共受理台风报损案件14.4万件,支付赔款13.3亿元。此外,保险业还为“神州六号”载人飞船发射等重大项目提供了保险服务。

  支持投资和金融改革。截至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4315.8亿元,比年初增加3357.2亿元。其中,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588.3亿元、金融债1785.1亿元、企业债1207.6亿元,分别占其发行余额的12.6%、13.4%和67%。保险公司持有银行次级债804.9亿元,占发行余额的44.6%,有力地支持了商业银行改革。在资本市场改革的关键时期,保险机构作为重要机构投资者,通过增加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股票,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5年底,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股票市场845.6亿元。

  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在鼓励出口和投资、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年来,共为426亿美元的出口和投资提供了收汇保障,为217个企业中长期外贸及投资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为企业提供了1166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便利,累计支持农产品出口近30亿美元,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211亿美元。在部分国家和地区爆发禽流感疫情的情况下,共承保近2亿美元的禽类产品出口,有效保障了高风险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初步统计,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额占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6.4%。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对与我国经贸联系比较密切的60多个国家的国家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和评级,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对外贸易和投资方面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四)服务和谐社会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保险业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努力拓宽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服务和支持“三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风险防范、资金管理和网络服务方面的优势,积极为“三农”服务。吉林、黑龙江、江苏、四川、新疆、宁夏、内蒙古、河北、上海等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4.3%,农业保险赔款同比增长94.8%,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作用逐步发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构建了人工增雨防雹网络体系,仅2005年就成功实施人工增雨168场次,覆盖土地6732平方公里,使15万多户农民受益,减少经济损失约4亿元。大力开展农村医疗保险工作,有6家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8个县(市、区)提供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涉及农民1765万人,累计提供医疗补偿服务519万人次,提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效率,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河南新乡试点经验还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上作了典型交流。广西等地农村人身保险业务得到较快发展。积极开拓为“三农”服务的新领域,主动参与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建设,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了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服务。不仅减轻了政府管理强度和费用压力,较好防止了养老基金亏空问题,而且使征地农民得到了持续性的生活和养老保障。

  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截至2005年底,长期寿险责任准备金达到1.2万亿元,成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当于全国社保基金的6倍和全国各级社会保障体系资金积累总额的1.7倍。共为近4亿人次提供了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赔款与给付支出107.9亿元。

  辅助社会管理。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新情况,中国保监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等部门共同推进责任保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各保险公司开发了210多个责任保险产品,包括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长途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校园责任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等。北京、重庆、山东、江苏、江西等地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在化解民事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风险防控水平,充分体现了保险这一市场机制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

  (五)行业自身建设得到加强

  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方针,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行业自身建设。保险系统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

  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2005年1月25日到12月底,保监会机关、35个保监局和5家国有保险公司,共916个党委、7321个基层党组织和77117名党员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各股份制公司也参加了所在地党委组织的先进性教育活动。各级党组织坚持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着力解决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等突出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得到了中央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督导组和中央巡回检查组的充分肯定。各级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增强了凝聚力和向心力。

  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稳步推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以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保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稳步推进保险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这些成绩来之不易,主要得益于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得益于各部门、各级党委政府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也离不开保险业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努力和艰苦奋斗。在此,我代表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业全体干部职工表示亲切的慰问,对长期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同志们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2005年保险业的成绩,是在“十五”时期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发展的基础上取得的。中共十六大以来的三年,是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保险业发展形势较好、改革力度较大、开放步伐较快、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的时期,保险业在四个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科学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逐步放弃传统铺摊子、上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方式,走上注重提高业务质量、增加业务内含价值的集约式发展道路。二是体制和机制发生深刻变化。在金融业率先完成了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三家最大的保险公司成功在境外上市,为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和境外上市提供了有益借鉴。三是保险监管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实现了从传统的、分散的保险监管向现代化、系统化的保险监管转变。四是整体实力发生深刻变化。保险业总资产是2002年的2.4倍,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保费收入2004年世界排名第11位,比2000年上升了5位。这些变化,标志着保险业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这个新起点,是一个基础牢固的新起点,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新起点,是一个前途光明的新起点。

  中共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使我们加深了对保险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高了加快发展的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驾驭保险市场的能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也为做好今后的保险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是必须坚持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方向。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谋划保险工作,才能找准保险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定位,才能不断拓展保险业的发展空间,才能确保保险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保险业必须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到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

  二是必须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针对不同收入水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保险业发展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发展的基础才会越来越牢固。保险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让最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分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是必须坚持把做大做强作为保险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只有把发展作为保险业的第一要务,尽快把保险业做大做强,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业在初级阶段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主要矛盾。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才能实现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是必须坚持把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作为做好保险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的各项重大方针政策精神,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金融保险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创造性地开展保险工作,才能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不断克服前进道路上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五是必须把增强责任感作为做好保险工作的重要前提。只有深刻认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的责任,深刻认识每一位保险从业人员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应有职责,才能切实增强做好保险工作的内在动力,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凝聚全行业的力量,抓住当前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做大做强保险业。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在发展中既有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产品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供给和需求存在脱节的现象;服务质量不高,重销售、轻服务,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经营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秩序尚未根本好转;风险防范的任务仍然较重,风险隐患不容忽视;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发展的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保险业

  科学地判断形势,历来是我们制定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站在历史的新高度,从战略全局出发,提出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二个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对2006年的经济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两次会议的主题,都是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科学发展观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发展思想的继承和创新,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反映了世界各国发展的经验教训,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就是又快又好地发展。又快又好地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也完全符合保险业实际,在本质上与做大做强是完全一致的。又快又好主要体现对发展过程的要求,做大做强主要体现对发展结果的要求。要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必须对保险业为什么要又快又好地发展,能不能又快又好地发展,怎样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这三个问题作出明确回答。

  (一)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保险业必须又快又好地发展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保险业发展耽误不得、失误不得,形势逼人、不进则退。

  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形势的需要。“十五”时期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总体上呈现出速度比较快、增长比较平稳、效益比较好的态势,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五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8%,2005年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进出口总额达到1.4万亿美元。现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都在努力创造发展条件,抢抓发展机遇,挖掘发展潜力,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很高。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业如果不能抓住机遇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不仅无法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承担应有的责任,甚至还会拖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腿,距离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的希望越来越远。

  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适应全面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从国际环境看,和平、发展、合作仍然是当今时代的潮流,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业在金融行业中开放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国际著名的金融保险集团普遍将我国视为世界最有潜力的保险市场,纷纷加大投入力度。在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市场影响不断扩大,竞争优势逐步体现,给保险业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和压力。保险业只有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才能适应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做到国内市场和对外开放协调发展。

  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形势的需要。当前,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步伐很快。从银行业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顺利推进,交通银行和建设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股份制改革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从证券业看,股权分置改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了证券业多年遗留的历史包袱。同时,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银行、证券、保险的合作与竞争向深层次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为金融业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当前,我国保险总资产占金融资产的比例仅在3%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20%的平均水平。保险业如果不能尽快发展壮大,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就会越来越低,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小。这迫切要求保险业正视差距,迎头赶上,充分发挥保险在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和分散金融风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保险业不仅必须要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而且具备了又快又好地发展的条件。一些国际著名咨询机构认为,“十一五”时期,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面临来自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挑战,一方面,需要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随着老龄化趋势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供给不足、资金短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保险业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将对保险产生广泛需求。

  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支持。“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民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201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比2000年翻一番;居民消费结构逐步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政治保持长期稳定。这些新的变化都与保险密切相关,既需要保险业的支持,也为保险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创造了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保险业的积极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保险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保险业应该而且可以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加快,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将逐步加深,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也将逐步增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合理开发农村巨大的保险市场,对保险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保险业发挥更大的作用。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趋势的发展,依靠土地和家庭的传统养老方式逐步弱化,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保险业从多方面发挥作用。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可以提高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运用商业保险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保障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

  党和政府对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险业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党的十六届三中、五中全会决定以及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中,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等多个方面肯定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

  同时,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普遍将保险业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统一谋划。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有28个省(区、市)政府专门下发了促进当地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有34个省(区、市)的主要负责同志,共356人次专门就当地保险业发展作出了批示。这些批示,既肯定了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也对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徽、广东等地还在营销员税收等方面出台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这些都为我们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三)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又快又好发展的能力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实现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关键是要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对世界观的改造,正确处理保险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公司发展与保险行业发展的关系,个人发展与保险公司发展、保险事业发展的关系,努力建设一个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保险业,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保险企业,努力造就一支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而无私奉献的创业者队伍。

  第一,处理好保险行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作为金融服务行业,保险业存在的价值在于能够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服务。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社会的保险需求是保险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如果保险业不能为社会创造价值,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就会逐渐萎缩,保险业的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近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大局意识不断增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在行业内仍存在就保险论保险的倾向,仍然有一些同志没有深刻认识到行业的发展依赖于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富强,没有深刻认识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内在的辩证统一关系。只强调在发达地区、中心城市、优势产业和富裕人群开展业务,而忽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责任。这些观念既影响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保险业自身的发展空间。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保险业是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壮大的,经济效益是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险需求的过程中取得的,不能单纯就某一项业务孤立地看问题。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可能没什么利润,但公司通过这些业务,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得到了老百姓的认同,为公司拓展其他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保险业必须牢固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发展的理念,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领域的需要,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必须牢固树立为最广大人民群众而发展的理念,着眼于保障人的生存需要、提高人的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只有把服务经济社会作为行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真正体现保险存在的价值,才能建设一个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保险业。

  第二,处理好保险公司发展与保险行业发展的关系。

  保险公司的发展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又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好的成长机会。实践证明,行业的整体发展形势好,有一个竞争规范、运行稳定的市场环境,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就高,所有的公司都会从中受益。反之,如果市场秩序混乱,行业整体形象不佳,市场拓展难度加大,所有的公司都会受损。

  当前,有的保险公司不珍惜保险业发展给公司带来的良好发展机遇,为了达到公司的短期经营目标,不惜牺牲规范的市场秩序进行恶性竞争,不惜牺牲行业整体形象搞欺诈误导,不惜牺牲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保险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不仅破坏了行业共同发展的环境,损害了行业的整体利益,而且也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创造,共同维护。各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行业整体发展的观念,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断提高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自觉性,从自身做起,努力为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维护良好的行业声誉。监管部门要加大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的力度,使违规经营、损害行业利益、破坏保险资源的公司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市场秩序不乱,市场环境良好,保险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开发,整个行业才能有大的发展,才能真正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保险企业。

  第三,处理好个人发展与保险公司发展、保险事业发展的关系。

  随着保险业的较快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对各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一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陆续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如果没有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有些同志可能没有机会走上领导岗位。

  但是,一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管部门干部,不珍惜事业发展给个人带来的发展机会,思想观念、精神状态、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岗位和新职责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三种状态。一是不作为。有的同志没有远大理想和目标,身为领导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思考问题,不关心工作,考虑事业少,考虑自己多,小富即安,不思进取,瞻前顾后,患得患失。二是乱作为。有的同志在工作中不遵循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仅没有做到促进发展,还给公司和行业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有的同志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只讲报酬,不讲贡献,只讲待遇,不负责任,为了个人和小团体利益,不惜损害投保人利益和保险业形象。三是不知道怎么作为。有的同志不注意加强学习,不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了解整个形势的新变化,不能做到与时俱进,站得不高,看得不远,方向不明,思路不清,在困难面前裹足不前,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

  这三种状态,虽然不是主流,只表现在少数同志身上,但是对保险业发展的负面影响很大,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使公司丧失发展机遇,而且破坏了行业风气,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发展的活力。这三种状态虽然表现各不相同,但根源都是一致的。说到底,是没有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没有一种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干事业关键在人,能否干成事业,关键在人的精神状态。领导干部处于关键岗位,起着重要作用,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至关重要。我们这一两代人,有幸处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代,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历史责任落在我们身上。事业的发展把我们推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大家应该倍加珍惜。保险业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准确把握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大好形势和难得机遇,增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的信心与责任感。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有所作为的精神状态,牢记办法从实践中来,点子从群众中来,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了解保险业改革、发展和监管的新情况、新经验,解决新矛盾、新问题。要在发展中弘扬时代精神,在创业中实现人生价值。要有一股干劲,艰苦创业,无私奉献;要有一股闯劲,勇于创新,开拓进取;要有一股韧劲,百折不挠,知难而进。要志存高远,自我加压,严格要求,毫不懈怠,在实践中不断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建功立业,使自己成为中国现代保险业优秀的经营管理者和监管者,努力造就一支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而无私奉献的创业者队伍。

  三、2006年的保险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时期的第一年,做好2006年的工作,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至关重要。2006年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发展全局,着力解决好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经营问题,切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防范化解风险,努力加强行业基础建设,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这个总体要求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推动我国保险业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努力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具体目标是:

  ——业务较快增长。适应国民经济稳定较快增长的形势,保险业必须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尽快缩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之间的差距。

  ——结构科学协调。形成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相适应的区域结构、主体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效益稳步提高。成本费用水平逐步下降,业务质量稳步上升,经营效益明显提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和渗透力不断增强,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竞争规范有序。严重违规的恶性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点领域和重点业务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市场竞争逐步从简单的价格竞争向以产品、服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力竞争转变。

  ——风险有效控制。存量风险逐步得到化解,对发展中出现的新的风险隐患,做到早预警、早发现、早化解,确保保险市场不出大的问题和系统性风险。

  ——诚信显著改善。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影响保险诚信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明显好转。

  ——管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政策法规在全行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内控水平逐步提高,对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控能力不断加强。

  ——队伍坚强有力。加强保险队伍建设,加大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使行业整体素质逐步提高,为保险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

  这八个目标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既包括量的方面,又有质的方面,是又快又好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为实现上述目标,2006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

  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综合分析世界发展大势和我国所处历史阶段提出的

  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1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就是一次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动员大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也是当前保险业面临的一项战略任务。创新是解决保险业突出问题的金钥匙,保险业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是在传统的体制和思维模式下产生的,必须用创新的办法才能解决。无论是解决产品结构不合理、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还是适应国际竞争和金融综合经营的新形势,都要求保险业以创新的发展思维,用创新的发展模式,走创新的发展道路。要把2006年作为保险业的“创新年”,力争在创新发展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第一,强化创新意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就是不断创新的实践。保险业每一次大的创新,都带来了发展的飞跃。特别是以个人代理为标志的营销体制创新、以投资分红产品为标志的新型寿险产品创新、以银行保险为标志的销售渠道创新、以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为标志的监管方式创新、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标志的资金管理体制创新,促进了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如果没有创新,保险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尤其是整个国家和社会处在日新月异发展的新阶段,对保险业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创新对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的束缚,加快创新步伐,用创新来推动各项工作。同时,要积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第二,完善创新体制。

  在创新目标上,致力于建设创新型行业、创新型企业,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行业战略,注重将国际先进经验技术与我国保险业的具体情况相结合,逐步把立足点从引进国外产品和技术转移到主要依靠自主创新上来。在创新方式上,对具有国际通行标准的,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技术和规则,如精算技术、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等,要在引进的基础上加大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力度;对国内具有较大需求、国外有成熟经验和做法的领域,如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和理赔服务等,要有效整合国内外资源,重点推进集成创新;对国内急需、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领域,如“三农”保险和低收入群体保险,要大力推进原始创新。在创新主体上,要强化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保险创新体系。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引导,对一些重点领域,要整合行业资源,形成创新合力。

  第三,培育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体系。

  一是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各公司要将创新作为重点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个方面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要注意发挥基层公司贴近市场、熟悉业务、了解群众需求的优势,提高创新效果。二是为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对公司在组织形式创新、经营模式创新、投资渠道创新等方面,给予更大的空间。对保险创新,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的原则,中国保监会都予以支持。三是研究建立创新保护机制。针对保险产品易于被复制、被模仿从而导致企业产品创新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寻找合适的保护边界,保护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新利益。

  这里,我要重点强调一下产品创新的问题。当前,大家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产品开发部门不了解市场需求,开发的产品卖不出去,老百姓需要的产品买不着;产品开发没有充分考虑区域和城乡差距,“一张保单卖全国”;照抄照搬国外产品,不考虑中国国情,存在“水土不服”的现象;片面理解创新的内涵,产品开发中概念炒作和文字翻新的成分较大,新产品数量虽然很多,但适销对路的很少。比如有的保监局在调查中发现,全省各保险公司一年投放市场的新产品有70多个,其中40多个产品没有保费收入。这些问题在各公司、各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是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在建设创新型行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过程中,重点加以解决。

  (二)继续深化体制改革,为发展增添新活力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也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深化改革必然会触及更加复杂的利益关系,要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改革。

  第一,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

  完善对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深化国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理顺集团(控股)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明确集团的发展模式。注重发挥国有保险公司监会的职能和作用,促进国有保险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近年来,各公司普遍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素质的突破口,在优化股权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中国保监会刚刚出台的《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要求,各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要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治理结构建设。要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境内外上市等方式,不断优化股权结构。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强化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董事会要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和经营合规性负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要规范管理层运作,强化总精算师等关键岗位职责。

  (三)大力加强薄弱环节,促进协调发展

  针对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2006年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消除影响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制约因素。

  关于财产保险方面。一是提高经营效益。推进手续费纳税标准制度改革,规范车险经营,治

  理和整顿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非理性价格竞争。指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特别是加强理赔环

  节管理,堵塞“跑、冒、滴、漏”,降低经营成本,促进财产保险盈利水平明显提高。二是深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认真总结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推动支持农业保险试点政策的落实。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和指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三农”财产保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销售相关涉农保险产品。三是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为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空间。总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稳步推广。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险、煤矿雇主责任险、医疗责任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和环保责任险等产品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于人身保险方面。要针对不同消费阶层、不同区域特别是城市和农村的现实情况,因地制宜地开发和销售适销对路的产品。一是大力发展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风险保障型产品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研究开发保障适度、交费低廉、投保简便的农村简易人身保险。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为提高农民的保障水平服务。二是大力发展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推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开发,积极争取将团体养老保险纳入各地养老保险优惠政策,拓展企业年金市场。积极推动健康险第三方管理业务的发展。出台《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三是不断创新销售渠道,积极探索电话销售、职场行销、网络销售等新的销售模式。出台《银行保险管理办法》,规范发展银行保险。四是着力解决利差损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股份分红、纳税返还等渠道,逐步控制和有效化解利差损。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方面。加快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加强资产管理公司制度和基础建设。一是强化保险资产的集中化和专业化管理。推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加强产品开发与资金运用的有效对接。逐步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试点和保险资产第三方委托试点。二是积极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研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物权、产权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政策。推进保险机构设立基金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提高保险资金参与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积极研究探索保险资产证券化。三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完善多层次的保险资金风险防范体系。稳步推进保险资金托管改革,强化投资决策、交易和托管三分离的防火墙机制。制定投资工具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控制措施,建立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内部信用评级系统,逐步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持续动态的风险管理。

  关于保险市场调控。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既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加强市场调控,克服市场缺陷,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市场稳定运行。一是坚持把又快又好地发展作为保险市场调控的主要目标和根本要求,重点抓住规模和效益两个方面。在保持较快增长速度的同时,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二是要按照“规模险种出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思路,在发展中优化结构。对于有一定市场风险,但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非常关注、迫切需要的险种,要积极试点;对于试点成功的,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三是积极探索保险市场调控的有效手段。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形成调控合力,增强调控效果。

  (四)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完善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

  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生命线的监管理念,确立了把改革作为防范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把发展作为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根本途径、把加强改善监管作为防范风险重要保障的工作思路,建立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在解决存量风险和风险隐患的同时,注重从制度上完善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2005年,针对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隐患,坚持个案突破和完善制度相结合,就防范化解存量利差损风险、车贷险风险、资金运用风险等问题,中国保监会成立了13个专题小组,逐一研究制订了工作方案,各项具体措施正在逐步得到落实。实践证明,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思路是正确的,工作措施是得力的,效果是明显的。目前,保险业不存在大的系统性风险,而且抵御风险的实力得到显著增强。三年来,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引进外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本683亿元,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达到1097亿元,是三年前的2.6倍。

  形势越好,我们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产生,存在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必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防范风险,确保不出大的问题。

  在防范风险的思路上,要实现三个转变。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在防范风险的措施上,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偿付能力分析,充分发挥偿付能力分析的动态预警作用,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健全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完善精算制度和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偿付能力不足问题。加强非现场监管,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成立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在完善防范风险的机制上,重点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法人的监管。2006年是全面实施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第一年,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完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被保险人、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知情权。三是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完善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四是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水平,增强保险公司加强管理和防范风险的内在动力。建立内控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内部审计责任人制度,构建内部审计与外部监管的互动机制。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落实到基层。

  (五)推动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健全的市场体系是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保险市场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2006年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强市场主体建设。

  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不断增强保险业的资本实力。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营销员管理体制,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他们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探索营销员分级考试、分类管理模式,扩大农村营销员分类管理试点范围,稳定营销队伍。加大营销员持证上岗管理力度,在全国普遍推行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产品条款报备试点。鼓励国内优先分保,培育再保险市场。

  第二,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恶性竞争。

  恶性竞争是造成企业效益下降、市场风险增加、行业形象受损、人员队伍不稳的重要原因,必须下决心整治。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对保险经营中不计成本、不讲效益、不顾长远发展、破坏保险资源的恶性竞争行为,一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二是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险公司,实施重点监管。三是探索监管的有效途径。2006年中国保监会将整合监管力量,针对重点公司、重点地区、重点业务推行全国交叉专项现场检查,推广使用现场稽核系统,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保监局机构延伸问题进行研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

  第三,扎实推进诚信建设。

  近年来,全行业逐步认识到诚信对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加强保险诚信建设。2005年,全国45家保险公司共同签署《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承诺》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服务承诺》,在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改善保险业诚信形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深圳、大连等地以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险服务创新试点。上海保监局编写了《保险信访案例评价》,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起到了较好效果。2006年,要继续扎实推进保险诚信建设。一是综合治理不诚信行为。针对当前保险市场上出现的误导欺诈、拖赔欠赔、弄虚作假等不讲诚信、破坏行业信誉的突出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二是推广诚信测评工作。2005年以来,云南保监局采取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保险展业、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诚信状况进行评议,摸清了保险诚信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建立保险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和诚信建设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2006年,要认真总结云南等地开展诚信测评试点工作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三是稳步推进保单标准化建设。对产品形态比较成熟、市场规模较大、客户现实需求较强的个人寿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产品,组织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条款,有效消除产品误导。继续探索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四是加强保险文化建设。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保险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构建突出社会责任的保险文化。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

  (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统筹保险业对外开放和国内发展

  2005年是保险业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保险业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了对外开放的平稳过渡。外资保险机构数量稳步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