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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2007-01-29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5项编报规则”)。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指出,5项编报规则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促进保险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该负责人指出,《投资资产》编报规则系统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编报规则规范了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规范了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披露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编报规则规范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

  该负责人特别强调,5项编报规则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一是《投资资产》编报规则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风险折扣,为下一步实施风险资本制度打下了基础。二是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三是首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保险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刊登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披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议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为了保证5项编报规则的顺利实施,保监会同时出台了5项编报规则的实务指南,详细解释了编报规则的条文,并制定了统一的明细表。

  该负责人还指出,5项编报规则发布后,与以前发布的8项编报规则一起,构成了一个体系比较完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标准体系,下一步,保监会将制定发布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并表监管标准等,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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