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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辑]湖北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监督联络员制度
  2008-05-1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及保监会党委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要求,督促与指导全省保险业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与蔓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督联络员组成人员:

  (一)各保险一级分公司财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或稽核审计、内控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部分法人保险中介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监督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防治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2、加强对手续费支付、退保、退费以及应收保费的管理,确保保费收入真实、准确,防止以应收保费挂账、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等不入账或不如实入账的方式,截留、套取保费和费用,形成“账外账”,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3、发现以应收保费挂账、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等不入账或不如实入账的方式,截留、套取保费和费用的,应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向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纪检监察部门(或稽核审计、内控合规管理等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完善内控管理机制,加大内控机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

  2、定期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银行代理业务、团体保险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重点业务领域以及承保、定损、理赔、招投标、财务管理等可能涉及商业贿赂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3、积极开展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业务管理审计及其他审计。

  4、在监督检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商业贿赂案件及线索应及时向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监督联络员工作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险业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财务管理和纪检监察(或稽核审计、内控合规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和纪检监察(或稽核审计、内控合规管理)在促进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符合移送条件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向保监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各单位监督联络员对本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屡屡发生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保监局将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发现有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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