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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2008-06-24

保监发改〔2008〕74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40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08年4月22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18条修改为“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及公司股本结构为:(1)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三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0%;(2)深圳市祥南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3)北京易方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一亿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0%。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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