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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内蒙古分公司的批复
  2008-07-11

保监寿险〔2008〕819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2008〕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分公司筹建就绪后,你公司须向内蒙古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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