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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解读四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8-07-11

  7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正式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批保险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解读。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主席助理袁力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他指出,新出台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了中国保监会抓监管防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袁力指出,近年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推进监管创新,初步构建了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支柱现代保险监管体制。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指标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框架,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逐步增强。在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并先后发布了多项配套制度。此次出台的四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需要,将在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发现和防范偿付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袁力指出,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阶段保险业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迫切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建设,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助于提高行业预防、发现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积聚和传递,增强保险市场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甄别优劣公司的能力,进而提高全行业的经营效率,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三是有利于推动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我国保险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保险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对接创造有利条件。

  袁力指出,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新出台的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三个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治理结构监管制度框架。一是从组织架构、考核机制、会议制度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对董事会运作做了细致全面的规定,有利于加强董事会建设、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首次以规范公司根本制度的方式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章程制定、修改、审核程序进行了规定,将外在的监管要求内化到公司内部制度中,为公司制定章程提供了操作指南;三是充分发挥保监局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监管中的作用,使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保险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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