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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批复
  2008-09-25

保监寿险〔2008〕1232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报告》(国寿人险办发〔2008〕3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业务。试点地区为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具体试点乡镇请报告当地保监局后统筹确定。

  二、原则同意你公司先期以“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A款)”、“国寿农村小额定期寿险(B款)”、“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A款)”、“国寿农村小额团体定期寿险(B款)”、“国寿农村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农村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定期寿险”、“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九款产品开展试点。

  三、在试点过程中,你公司应以扩大试点地区保险覆盖面,探索可以成功复制推广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经验和模式为目标,不断总结,加大创新,为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廉价、便捷的保险服务,并根据保监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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