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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华筹建财产保险公司的批复
  2008-07-11

保监国际〔2008〕821号

韩国乐爱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华筹建独资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在华筹建一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二、你公司应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事宜,筹建期1年。

  三、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业申请,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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