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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批复
  2008-06-24

保监产险〔2008〕747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扩大电话营销机动车专用保险产品经营区域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08〕14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吉林省、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大连市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上述地区的基准费率表附后。条款、费率说明等仍按照保监产险〔2008〕107号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文件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电销专用产品的管理,努力提高电销专用产品的理赔服务水平,健全和完善客户信息反馈和投诉工作,切实将电话营销产品做成一项高起点、高效率、高服务的业务。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吉林等6个地区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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