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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迎宁副主席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7-10-16

2007年9月13日

  今天,我们召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反洗钱法》,进一步提高保险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机制,推动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树立保险业负责任的良好社会形象。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国际看,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反洗钱工作越来越得到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既是维护我国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的需要,也是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对促进行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动国际合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发展,洗钱风险跨国家、区域传递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我国由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上游犯罪引发的各种洗钱活动日益猖獗。金融保险机构具有资金密集、网络发达、经营方式灵活多样等特点,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之一。保险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可以预防和打击犯罪分子利用保险机构进行洗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和减少洗钱及其各类上游犯罪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助于我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二)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利于推动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深化保险业对外开放

  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今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发展速度加快,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扩大,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局面。但在反洗钱工作方面,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差距。如果不尽快缩小这种差距,不仅会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和地位,也不利于我们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来统筹发展保险业。因此,全行业务必站在政治的高度来重视反洗钱工作、做好反洗钱工作,从而在更高层次、更深程度、更广领域融入国际保险市场,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有利于加强保险机构内部风险管控,夯实保险监管基础

  内部风险管理既是包含保险机构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基石,也是金融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保险机构在产品条款设计、资金流动以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可能被洗钱犯罪利用的特点,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的新渠道。因此,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已经成为保险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反洗钱工作制度体系的缺失,必然会给企业经营和发展埋下风险隐患,削弱和动摇金融监管的微观基础,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的行业风险。因此,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仅是国家法律对保险业提出的职责义务,更是保险业实现健康发展和科学监管的客观要求。

  二、近年来保险业在反洗钱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意识从保监会成立之初就不断在监管制度中体现。随着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保险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更加深刻,在参与反洗钱立法、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国际合作、开展宣传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积极参与反洗钱立法及规章制度建设

  在我国《反洗钱法》的立法过程中,保监会作为参与制定单位之一,在保险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对国际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标准及实际案例进行了深入研究,多次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反洗钱法》的诞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反洗钱法》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保监会及时向全行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要求保险业增强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落实保险市场准入阶段的反洗钱审查制度,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等。

  同时,保监会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为我国金融保险业反洗钱规章制度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制度方面,保监会积极配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研究制定了保险业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素释义,保证了各保险机构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建立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建立了由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24个部委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确定国家反洗钱重要方针政策、推动全国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监会是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之一。同时,保监会积极参与了人民银行牵头的一行三会反洗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共同研究金融领域的反洗钱问题,有效推动了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保监局也积极参与了省、市、自治区成立的区域性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反洗钱协调机制,不断推动当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各保险机构也按照保监会的要求,成立了以公司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了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向保监会报备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初步建立了内部的反洗钱工作机制。

  (三)积极参与和推动反洗钱国际合作

  2005年以来,我国在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简称“FATF”)的多次评估后,于今年6月正式成为该组织成员。在我国申请加入FATF的过程中,保险业积极参与了各项工作,完成了FATF评估问卷中与保险业相关的部分,接受了FATF评估小组对我国保险业在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方面的作用以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现状等方面的评估。

  在近几年的日常监管工作中,保监会也多次接待了国外反洗钱组织、国外监管机构对我国保险业的考察、访问与交流,向他们宣传和介绍我国保险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正在开展的工作和初步取得的成绩,取得了国际组织和国外监管机关对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四)积极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培训

  今年4月,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举办了保险业第一次反洗钱培训,邀请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专家和保监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同志,对《反洗钱法》及有关规章出台的背景、保险机构反洗钱义务以及有关具体要求进行了培训。今年6月,保监会配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长沙举办了专门针对保险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培训班,为相关报告的正式报送打下了基础。同时,一些保险机构也在公司内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反洗钱法律法规,讲解反洗钱专业知识,使公司上下提高了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增强了对反洗钱工作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我国反洗钱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只是刚刚开始,人们对反洗钱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也增加了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下一步,保险业要按照《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国保险业目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现实的洗钱风险还不大,但随着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潜在的洗钱风险不容忽视。《反洗钱法》施行已有半年多时间,仍然有少数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至今没有迈出实质性步伐,还停留在表面上,存在敷衍应付的现象,这种状况应该尽快改变。当然,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初期,为达到法规的要求,保险机构必然会增加在IT系统开发、宣传培训方面的费用支出,同时由于投保人不一定能够很好地理解和配合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能在短期内会影响公司业务规模的增长。这就需要大家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把推进反洗钱工作作为企业加强内控和风险管理、实现增长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契机,正确理解和处理好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广泛开展保险业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我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投保人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程度不高,行业内部也缺乏一支专业的反洗钱人才队伍。今后,保险业要在我国反洗钱宣传的统一框架要求下,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向投保人广泛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保险业要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培训工作力度,一方面,保险监管系统内部要把反洗钱培训纳入常规的业务培训之中,通过反洗钱培训提高业务监管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各保险机构要在公司内部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和业务性质,采取有效方式持续、系统、全面地进行反洗钱培训,不断提升一线员工对洗钱行为的专业判断能力、处理能力。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加大对保险业反洗钱的研究、宣传和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机制与制度体系

  现在各公司都已经成立了公司领导挂帅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推动公司业务流程改造,建立健全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合规经营制度、与执法机关合作制度在内的反洗钱工作制度体系,由上至下逐级推动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将各项反洗钱制度落到实处。下一步,保监会将整合行业力量,在借鉴国际保险业反洗钱实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保险业当前的实际,研究制定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规范整个行业的反洗钱实务操作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合作和协调,强化反洗钱监管力度

  过去的几年里,在人民银行的牵头组织下,保监会积极参与、密切合作,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今后要继续加强反洗钱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包括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在保监会系统内部,要着手完善内部工作程序,将《反洗钱法》中关于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审查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由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工作,都是在业务前台完成,因此对保险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成为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保监局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共同防范保险分支机构的洗钱风险,做好辖区内的反洗钱工作。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上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不断更新,隐蔽性更强,复杂程度更高,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同国外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借鉴和学习国际保险监管同行的反洗钱工作经验,才能更好地应对洗钱活动出现的新情况和新趋势,把握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

  反洗钱是保险业面对的新课题、新挑战,同时也是保险业面临的新机遇。我相信,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一定能够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为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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