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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成就
  2006-02-13

   

  “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法制建设从初创走向完善,逐步建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制度体系。

  “十五”期间,保险业发展形势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业相继完成了包括分业经营、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和监管体制改革等在内的多项改革;2001年底,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也进入逐步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阶段。保险业新的发展形势要求保险业从根本大法入手,确立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在此背景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共涉及33个条文,内容包括保险业务范围的划分、条款费率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运用、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管理等诸多方面。此次修改为保险业履行入世承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强化保险监管,支持保险业改革和发展,促进与国际接轨等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此外,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2001年底,国务院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登记条件、业务范围、监督管理、中止和清算、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行政法规。

  “十五”期间,中国保监会履行国务院赋予的保险监管职能,贯彻执行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了为数众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上既包括对保险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市场行为、经营活动等作出统一规定的综合性规范,比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资产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也包括对保险主体的某一方面或者某类行为进行的特别规定,比如《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还有监管机构为贯彻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监管行为的制定的诸项规范,比如《中国保监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从数量上来讲,“十五”期间,保监会共起草法律1部、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40余部,具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近400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涵盖了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的各个环节,为保险市场的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奠定了比较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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