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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建设成就
  2006-02-13

    

  “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偿付能力建设迈出了重大步伐,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框架,为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一、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2003年初,在认真总结过去监管经验和研究借鉴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这是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建设的重要开端,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在此基础上,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是相继建立了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制度,偿付能力信息的规范化、及时性大大增强。二是以偿付能力评估为目的的一套高质量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出台了九项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保证了偿付能力信息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三是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型寿险产品精算规定》等一系列准备金评估规定,规范了准备金评估实务。四是建立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完善市场准入机制的同时,发布实施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完善了资本保证金制度,建立了保险市场的最后一道风险防线。

  二、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机制效率显著提高

  (一)建立了体系完整、方法科学的专业化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系统性明显提高,财务分析已经成为监测保险业偿付风险和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工具。

  (二)启动了现场检查工作制度的改革。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整合监管资源,开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场检查制度。

  (三)加大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监管力度。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将偿付能力状况与各项业务审批事项挂钩。

  三、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机制逐渐成熟

  一是通过偿付能力监管,逐步推动和引导保险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内部风险管理机制。二是为保险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海外上市改善了偿付能力状况,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的方式解决了未来几年业务发展对资本的需求。

  四、专业化偿付能力管理人才队伍初具规模

  熟知偿付能力理论、监管实践和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的专业人才逐渐增多,理论研究成果层出不穷,监管经验不断丰富。

  “十五”期间,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理念和模式逐步得到广泛认同,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专业化财务分析、现场检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为“十一五”期间建成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打下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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