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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08-04-02

  保监罚〔2008〕3号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受处罚人: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新金桥路28号新金桥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郝正明

  一、经查,你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2007年7月6日期间,通过与客户签订“福满堂”计划协议书的方式收取健康管理金,给客户高收益、高回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也超出了保监会对你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在未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与有关部门签订保险协议,收取保费、支付赔款。2006年至2007年7月,你公司总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从湖北、广州两地,共收取保费6438495.41元,支出赔款3465846.74元。此外,2006年9月8日,在瑞福德江苏分公司成立之前,你公司曾受理位于江苏南京的苏源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保费收入4000000.73元。2006年7至12月,你公司通过李新个人和新静安保险代理公司在襄樊市招揽业务,收取保费313,908元,支付客户赔款9.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处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的处罚。

  三、你公司董事饶江山(拟任总裁,尚未得到保监会批准)“协助董事长分管公司全面经营工作,并分管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构成事实上的任命。

  该行为违反《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此行为予以警告。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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