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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郝正明的行政处罚
  2008-04-02

  保监罚〔2008〕4号

郝正明:

  受处罚人:郝正明,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经查,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2007年7月6日期间,通过与客户签订“福满堂”计划,给客户高收益、高回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也超出了保监会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的经营范围。

  按照《公司法》第五十条及《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143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总裁郝正明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超范围经营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以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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