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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简报第42期--宁夏保监局以“四个结合”为抓手,探索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2006-12-13

  一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相结合。宁夏保监局在积极参加自治区开展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宁夏保险业纪检监察联系制度,及时交流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先进经验;建立完善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举报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发挥保险业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职能作用和广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形成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力屏障。

  二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推进保险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宁夏保监局把推动保险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引导保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组织机构,使企业的权力机构、监督机构、决策和执行机构之间职责明确,相互制约,逐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三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宁夏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宁夏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职能,通过建立行业公约的方式,逐步规范车险市场手续费和保险企业参加投标竞争行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此外,宁夏保监局还将通过举办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的形式,利用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谋求共赢的意识。

  四是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相结合。宁夏保监局继续坚持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治理重点,结合整顿保险市场秩序,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特别是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提高经营中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保险业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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