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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表
  2006-08-18

中国保监会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表(机关)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法依据
行政许可 1、保险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核批准;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3、《中国保监会保险社团组织管理暂行办法》;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8、《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3、《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审批项目实施规程》;
2、保险社团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审核批准;
3、保险社团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4、保险社团组织名称、地址、章程、主要负责人的变更的审核批准;
5、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资格及从业资格类许可;
6、保险公司章程审核;
7、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9、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10、危险单位计算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核准;
11、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再保险分出或分入业务审批;
12、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13、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1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
15、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具体审核等事项的审批;
16、人身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方案的审批;
17、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帐户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审批;
18、保险中介类许可;
19、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20、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14、《关于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关于将外国财产保险分公司改建为财产保险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16、《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17、《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18、《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19、《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1、《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2、《关于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21、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
22、股票投资;
23、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24、保险资金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5、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26、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27、外资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8、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29、外资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30、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31、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32、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不含营业部); 2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规定》;24、《关于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5、《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6、《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7、《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8、《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29、《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3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33、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34、外国财产险分公司撤销审批;
35、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更换首席代表和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36、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37、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股份转让审批;
38、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6、《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7、《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9、《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10、《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12、《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1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1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15、《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16、《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17、《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8、《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9、《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21、《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2、《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2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5、《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6、《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7、《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8、《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现场检查 9、《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1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1、《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12、《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3、《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4、《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15、《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16、《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其他监管措施 1、监管谈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4、《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5、《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6、《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7、《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出具监管函;
3、保险公司重大改革、改制、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复;
3、接管、整顿、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办理再保险;
4、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5、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6、对保险公司条款费率的备案管理;
7、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违反其职责的,视情形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责令撤换、2年内不再核准其法律责任人或精算责任人资格;
8、列席保险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
9、法律责任人三次违规,且第一次违规行为和第三次违规行为发生时间间隔不足两年的,中国保监会自发现其第三次违规行为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出具的责任人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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