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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在京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2008-06-26

京保监发[2008]134号

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在京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管理,提升高管人员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京保监局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在京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考试制度目的

  通过实施保险中介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促使高管人员加强法规学习,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专业知识,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起在京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履职监管档案,加强管理,提升素质,促进北京保险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任职资格考试对象和内容

  (一)考试对象

  1、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拟任高管人员;

  2、新设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拟任高管人员。

  高管人员主要指在京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的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分支机构(分公司或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

  (二)考试内容

  任职资格考试主要考察拟任高管人员对保险中介法律法规的了解和掌握,内容以法律法规为主,以保险、经济法律基础知识为辅,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是保险中介法律知识(占60%,包括《保险法》、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或北京保监局制定的有关保险中介规章制度);保险基础知识(占20%,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理、保险市场等);商法、经济法基础知识(占20%,包括《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规的部分基础性内容。)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作答,时间为60分钟。试卷总题量为50题,满分100分,考试题型包括单选、多选、判断和论述,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试实施程序

  各保险中介机构拟聘任高管人员均需参加任职资格考试,北京保监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组织对拟任高管人员的考试,并将考试结果作为审核其任职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保险中介机构递交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新设机构递交设立申请材料后,北京保监局将在受理相关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拟任高管人员的资格考试;

  (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的,北京保监局将按照审核程序安排对拟任高管人员的任职谈话或新设机构现场验收,并提出相应许可意见。

  (三)任职资格考试不合格的,北京保监局将在上次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待考试合格后继续进行审核;若补考仍不合格,北京保监局将根据综合审核情况,决定是否核准高管任职资格。在此期间,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向我局撤回申请材料。

  (四)北京保监局负责考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并将考试成绩记入高管人员的监管档案,同时将视情况定期向业内通报考试整体情况。

  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高管人员聘任工作,督促高管人员加强法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各机构在执行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曾知(代理)

  66286392

  zhi_zeng@circ.gov.cn

  林惠萍(经纪)

  66286856

  huiping_lin@circ.gov.cn

  芮楠(公估)

  66286388

  nan_rui@circ.gov.cn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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