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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8-06-27

鲁保监办发[2008]8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各公司要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责任人,明确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责任部门,建立与地税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机制,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有效落实。各公司应将上述责任人及责任部门,于7月10日前以传真形式报我局备案。

     二、建立月报制度,加强分析和督导。为及时掌握各保险机构的代收工作情况,决定建立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月报制度,各公司应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以电子表格的形式传送至我局财险处电子邮箱,报送具体内容要求见附件。7月20日前先将2008年1-6月累计数据报送至我局,以后逐月报送。各公司在报送月报表的同时,要按月对各地市机构的代收率进行分析,对于代收率低于本公司平均水平20%以上的机构,要求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省公司要重点督导。

     三、加强自律,公平竞争。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严禁借代收车船税之机进行不正当竞争。各保险行业协会也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行业自律工作,例如对个人车辆等分散性业务的车船税代收工作可以进行必要的自律约定。我局将把车船税代收率作为重点监管指标,对代收率较低且没有改善的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进行全面现场检查。

     四、加强沟通,不断完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运转时间不长,还需要有关各方本着相互理解支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公司一方面要做好内部培训和必要的宣传,尽最大努力做好代收工作,另一方面对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地税机关反映,对拒不缴纳车船税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并通知地税部门采取措施,防止税收流失。

     财产保险监管处传真:0531-86102024

     电子邮箱:jnbjbjhc@sina.com

     附件: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月报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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