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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7-15

   人身险公司: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推动甘肃城乡人身保险业务统筹发展,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我局制定了《甘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人身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甘肃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推动甘肃城乡人身保险业务统筹发展,缓解全省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我省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我省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我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地方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和监管模式。甘肃保监局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保险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我省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我省的保险公司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我省保险公司,应在其总公司取得中国保监会的审核同意后,向甘肃保监局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1)省分公司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组织体系;(2)拟试点的地区及市场特征分析;(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各试点地区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5)总公司的政策支持(附总公司的试点方案)。甘肃保监局将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从试点地区的代表性及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最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试点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试点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甘肃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试点工作实施原则

  每一个试点地区(县、乡或行政村)只允许一家试点保险公司销售小额保险产品,并给予一定年限的保护。对于试点工作扎实有效的保险公司,在全省推广的过程中给予试点地区支持,同时坚持新试点区域申请审核及稳步推进原则。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逐步成熟之后,再逐步放开、适度竞争。

  (三)支持机构下延

  根据“适度竞争”原则,结合甘肃实际,对于满足其他试点条件,仅差“县以下地区有机构”这一条件的拟试点保险公司,甘肃保监局将予以县以下地区机构设立的支持。

  (四)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试点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试点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试点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风险。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在单独核算的过程中,应按照保监会统一要求及时向甘肃保监局报送相关数据。

  (二)服务要求

  试点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提出试点申请,上报试点方案

  我省拟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其总公司联系和沟通,在总公司取得保监会试点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甘肃保监局上报试点申请及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

  (二)研究确定试点地区及实施方案

  在保险公司提出试点申请后,甘肃保监局将根据全省区域市场实际情况,审核申报材料,并与拟试点保险公司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试点地区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三)组织试点

  在审核同意后,各试点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甘肃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并具体指导试点工作。

  八、组织保障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长:张瑞(局长)

  副组长:王勉(局长助理)

  成员:各处室负责人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全省小额保险试点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试点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

  (二)试点工作组

  组长:王新涛(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

  副组长:李新建(办公室主任兼法制处处长)

  李琦(中介监管处副处长)

  成员:人险处工作人员及相关处室人员

  试点工作组的主要职责: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总结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九、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及时主动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地区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甘肃保监局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和调研制度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甘肃保监局上报试点做法和经验,以及试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1月底前上报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业务进展情况、取得的试点经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已采取的具体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在试点过程中,试点工作组将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深入基层调研,详细掌握试点工作具体情况。

  (四)保持试点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公司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及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张德国联系电话:8855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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