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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奥运期间保险新闻宣传和媒体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8-08-13

鲁保监办发[2008]10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做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保险新闻宣传和媒体服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保险新闻宣传和媒体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做好奥运宣传工作,对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保险奥运宣传和媒体服务工作,是全国各个行业齐心协力举办奥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树立中国保险业良好国际形象的重要契机,是进一步整合行业宣传资源的重要方式。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奥运保险新闻宣传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新闻宣传意识,为成功举办奥运会、提升行业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加强新闻宣传的组织管理。要充分认识奥运新闻宣传工作的政治敏感性、影响广泛性、整体协调性。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严格新闻宣传纪律,确保奥运期间我省保险新闻宣传安全稳定。要精心组织安排,积极宣传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最新成果、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作用以及产品、服务的创新,把奥运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落在实处。

     三、高度重视媒体服务工作。要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和媒体服务工作。要尽量满足境内外记者的采访需求,积极协助记者完成采访任务。要建立值班制度,设立并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新闻宣传工作值班电话、传真、网站邮箱,24小时受理境内外媒体合理的采访要求。

     四、完善重大新闻发布、重要采访活动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报送工作。对奥运期间我省保险业重大的新闻发布、境内外媒体重要的采访活动和媒体报道情况,要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相关信息。

     联系人:陈福锋

     联系电话:0531—85180530

     传真:0531—86119080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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