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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
  2008-08-21

鲁保监发[2008]66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增进保险企业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各财险公司强化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共同培育良好的车险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省(不包括青岛市)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保提示的主要内容。车险投保提示的内容主要是向投保人明示在机动车辆投保、理赔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同时也明确告知投保人应及时履行缴纳车船税等义务。

     投保提示还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产险公司要能够做到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提供业务财务查询、代理人资格查询等服务,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提出了要求。

     二、投保提示的制作与使用。车险投保提示的主要内容要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保监局制定公告的内容(见附件)。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负责整个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公告设计、组织印制和发放等工作,并要求各有关机构在限定时间前完成张贴。

     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将公告及时下发,并督促下属所有分支机构以及合法的代理网点在省协会规定时间前将公告张贴在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省协会要将车险投保提示内容及相关要求及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其他有条件的机构也可以在网站公布。为拓宽宣传面,提高宣传效果,省协会可以同时印制宣传页,与公告一起发放,各财险公司分支机构、代理网点和专业中介机构要将宣传页摆放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供投保人索取;各保险机构也可以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自行印制宣传页。

     三、其它要求。各财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认识张贴公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实施公告的张贴及宣传工作。为保证提示制度的有效实施,省协会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将公告的张贴纳入行业自律的内容,对公告张贴情况进行自律检查。保监局将适时对各有关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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