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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8-22

  各保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保险业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关,保证质量

  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对象是长期居住在农村、素质相对较高、信誉良好的农民,不得将城镇地区的保险营销员纳入到农村保险营销员考试和授予管理制度中。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各保险公司应当做好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坚决执行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要向农村保险营销员或协保员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说明,组织开展好考试报名、资格授予材料送审等工作;要及时向已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农村营销员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要严格控制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区域和销售险种范围,不得随意扩展。

  三、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后续监督

  各保险公司要密切关注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后的市场反应情况,如有问题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协调解决。要做好已持证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教育,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甘肃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工作。对农村保险营销员在展业中存在消费误导、不诚信、不如实告知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要及时上报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取消其展业资格。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甘肃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我省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根据中国保监会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甘肃省保险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原则

  甘肃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遵循“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原则,旨在提高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的长效机制,从而更好地为“三农”保险发展做好服务。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户籍所在地或住所所在地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或乡镇以下农村地区的个人;

  (二)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或者一家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组织参加农村营销员考试或申请直接授予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乡镇或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设有营销服务部。

  (四)组织申请直接授予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2.制订了农村保险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3.制定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4.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三、管理制度

  (一)考试管理

  1.考试组织形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与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保险代理人考试)同步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考试,且符合农村保险营销员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可同时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考试采取纸质化和电子化考试两种方式,考生可根据实际自行选择考试方式。

  2.考试程序。

  (1)考试报名。同时报名参加代理人考试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须注明所在保险营销服务部并加盖公司公章)(附件一);

  ②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③户籍所在地或长期住所所在地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⑤本人近期一吋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⑥考试报名费。考试报名费为60元/人。

  (2)公布成绩。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45分。考试成绩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公布。

  (3)颁发证书。考试达到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

  (二)授予管理

  1.拟申请直接授予制的保险公司应当向甘肃保监局上报有关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设有保险营销网点情况;

  (2)拟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3)农村保险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4)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5)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2.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两次以上未通过,每次成绩不低于35分,且符合下述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1)拟授予人年龄不得小于40周岁;

  (2)无违法违规、投诉等不良记录;

  (3)所在保险公司已经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并有完善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3.授予程序。

  (1)各保险公司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向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申请人以下材料:

  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二);

  ②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③户籍所在地或长期住所所在地证明复印件一份;

  ④本人近期一吋彩色免冠照片两张;

  ⑤所属保险公司出具已参加培训的书面证明。

  公司统一上报的材料还应当包括《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人员清单》(附件三)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2)材料审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授予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形成审核意见上报甘肃保监局,由甘肃保监局做出是否授予的决定。

  (3)颁发证书。甘肃保监局对申请人做出资格授予决定的,由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4.授予人数和授予比例要求。原则上每年直接授予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的人数不得超过全省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2‰,累计直接授予且仍在从业的人数不得超过全省辖区内保险营销员总人数的5%(含2006年授予人数)。

  四、后续监管措施

  (一)《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换证须提交继续教育培训相关证明。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机构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三)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所在乡镇以下农村地区销售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若超出服务区域和销售险种范围,应当通过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定期对农村保险营销员代理业务进行回访。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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