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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行为的通知
  2008-08-25

鲁保监办发[2008]116号

驻济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行为,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在获批设立并办理工商行政登记注册之前,不得从事任何保险营销服务活动,包括不得收取投保单等单证及保险费、不得分发保险单及保险收据等单证、不得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不得打印保单、不得从事查勘理赔活动等。

     二、营销服务部在获批设立并办理工商行政登记注册之前,不得挂牌、不得以营销服务部的名义进行宣传等活动。

     三、营销服务部在招募营销员时,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上查询核实其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对未在原保险公司办理离司手续的营销员,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或劳动合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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