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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
  2008-08-25

  川保监发〔2008〕14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和《关于〈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具体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2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设立合规管理部门,省以下分支机构应结合实际设立专职或兼职合规岗位,同时确定总经理室一名成员为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工作职责应根据《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与总公司制定的合规政策加以确定,并书面报我局备案。

  二、在日常监管方面,我局将各公司的合规管理情况作为分类监管的主要内容。各公司应加强合规管理,切实提高辖内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水平。

  三、2008年9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向我局书面报送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设立情况,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设立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30 日前向我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合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须具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第31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合规风险,在经营管理中参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执行,并于季末次月15日内向我局报送有关执行情况的专题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设立情况调查表

   

   14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附件.doc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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