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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8-25

苏保监发〔2008〕9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行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对象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经江苏保监局批准并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含分支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凡应缴未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2008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四年的监管费补缴至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缴费标准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缴费时间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的业务监管费。新获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时缴纳当年度的业务监管费。

   四、缴费账户

   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329210189800000189

   五、缴费方式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通过银行汇款或支票转账的形式将业务监管费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局不收取现金和支票。请缴款单位务必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我局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六、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监管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保险公司应将文件传达至各自代为申报资格或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积极进行催缴。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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