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派出机构
关于报送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通知
  2008-08-26

京保监发[2008]204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为掌握在京各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加强业务交流和市场监测,依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报送《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以下简称“报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见附件一、二)于2008年1季度开始填报。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补报2008年1季度和2季度的报表。《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文件中要求报送的《寿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统计表》停止报送。

  凡是2008年尚未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2008年9月20日前以正式报告形式向我局报告,可免报报表。凡新增银邮渠道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应于业务开展当季开始报送报表。

  二、自2008年3季度起,报送方式为每季后10日内,先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报表报至我局指定邮箱,后将书面报表一式两份以报至我局。

  三、凡是出现以下情况的公司,应在当季报送报表的同时,报送情况说明:

  (一)初次开展或停止开展银邮保险业务的;

  (二)新增或终止银邮保险代理关系的;

  (三)实施银邮保险业务管理新举措的;

  (四)银邮保险业务出现大幅波动的;

  (五)开展银邮保险业务过程中遇到新问题的;

  (六)上一报告期数据报送有误,在本报告期进行调整的;

  (七)填报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的联系人发生变更的;

  (八)其他需要向我局报告的情况。

  四、报表一律使用A4型纸,并注明填报单位名称(同时加盖公司公章)、报表日期、负责人、填表人及联系电话。各公司应于4季度后15日内报送全年业务情况分析报告。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的要求填报,相同统计口径的指标应与其他监管报表保持一致。报表的电子文件名应严格按照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三)上报。

  联系人:王巧展、芮楠

  电话: 66286396、66286388

  报表报送指定邮箱:qiaozhan_wang@circ.gov.cn

  报表格式请在北京保监局网站“公告通知”栏目下载。北京保监局网址:

     http://beijing.circ.gov.cn

  报表报送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层北楼9层中介处

   

  附件:1、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一)

          2、北京地区保险公司银邮保险业务监管报表(二)

          3、报表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140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