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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相关问题的复函
  2005-12-18

保监办函〔2003〕118号

南昌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保险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责令予以撤换是针对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了违规行为,使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而作出的,在被撤换后其不得重新担任该机构负责人。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到其他机构任职。

  已调离后发现其任内曾有违规行为,不能撤换现职,但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罚款或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方式追加处罚。

  二、对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监管部门可以按《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已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新任职务不属高级管理人员审查范围的,可以调至上级机构任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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