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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5-12-18

保监发〔2003〕113号

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监事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监事会、中国出口信用险公司监事会:

  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保监会制定了《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规定

   为规范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检查报告报送程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报告种类

  (一)年度检查报告。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所作检查的报告,包括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专项检查报告。主要是对国有保险公司重大问题和有关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报告。

  二、检查报告报送程序

  (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向保监会报送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篇幅较长的,应附“内容提要”。

  (二)保监会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后,作为请示件上报国务院。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有关程序

  (一)对国务院领导同志在监事会检查报告上的批示,保监会办公厅及时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二)国有保险公司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情况报送保监会,同时抄送有关监事会。

  (三)保监会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报告进行审核后,转报国务院。

  (四)保监会收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国有保险公司贯彻落实的情况的批示后,印送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及其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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