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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7-08-20

  问:交强险除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实行无责赔付外,对其财产损失也实行无责赔付,无故增加了投保人负担。交强险这么赔有没有法律依据?

  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关于交强险赔偿原则的规定,是源于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它从文字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上的商业三责险仍然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二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无论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都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车与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了各个车辆的损失时,任何一辆车的损失都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对于无责财产赔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保监会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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