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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实录(2007.6.28)
  2007-08-20

新闻发言人袁力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有关情况

新闻发言人袁力回答记者的提问

现场记者提问(一)

现场记者提问(二)

现场记者提问(三)

现场记者提问(四)

保监会
主席助理
新闻发言人
袁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的光临,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险业的关注和支持。2007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就要正式实施了。为了让社会各界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按照惯例我们组织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就《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袁力:

    一、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政策法律依据。
    交强险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特点,发挥着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对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费率浮动制度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世界各国交强险的通行做法。
    早在2003年9月5日,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国务院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好转。
    《暂行办法》是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的,是落实《条例》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其中一项。这一系列规章制度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后两项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救助及基金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而《暂行办法》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于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来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之后,保监会就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袁力:

    二、保监会为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所做的主要工作。
    保监会对落实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高度重视,把它作为贯彻《条例》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加以推进。保监会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力求做到遵循客观规律、顺应群众意愿。为此,保监会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广泛合作和调研基础上制定《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按照《条例》的要求,保监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认真听取行人、车主、基层交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意见,组织北京、上海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和条件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形成了《草案》。
    二是通过通过保监会网站就《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公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天就收到了684封电子邮件和19份传真,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条件与比例、是否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富有建设性的建议。
    三是在6月21日召开了有50多家媒体参加的见面会,通报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收到的各界意见和建议,就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进行了交流,并就《草案》征求了媒体的意见。
    四是在6月25日召开了专家征询意见座谈会。邀请了精算师、律师、统计专家、交通专家、保险专家,以及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展开座谈,就《草案》广泛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
    媒体见面会和专家座谈会的情况,我们都在保监会网站上发布了实录。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草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袁力:

    三、对《暂行办法(草案)》所作的修改及我们的考虑,在这里介绍修改的主要内容。
    与6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将《草案》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改为只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暂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
    第二,调整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其中,上三个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20%提高到3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15%提高到2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15%降至10%。总体上看,与《草案》相比,《暂行办法》更好地体现了重奖励、重防范的指导思想,投保人将得到更大的实惠。

    《暂行办法》的出台力求坚持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依法行政。《暂行办法》是按照《条例》的要求制定的,其立法依据、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遵循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科学合理。在确定费率浮动比例时,参考了以往车险费率浮动的比例,并对试点地区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测算,将新制度的推进力度、实施进度与社会公众的承受度结合起来。
    第三,听取民意。通过多种形式、多方面征求意见,力争最大限度地听取和吸收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使《暂行办法》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四,符合国情。考虑到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广大交强险投保人对交强险的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浮动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现阶段将交强险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困难,需要经过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以上是《暂行办法》和《草案》重要的修改之处,以及我们的考虑和我们力求坚持的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听取民意、符合国情四个方面。

袁力:

    四、加强和改善对交强险的监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作为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改善对交强险监管,提高交强险相关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条例》的要求出台《暂行办法》,加强交强险基础费率监管,规范交强险经营行为,改善保险理赔服务,都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我们将加大交强险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各保险公司发出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2007年8月1日前上报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项财务报告。保监会将在2007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公司交强险专项审计报告及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名单,请社会各界监督。
    按照《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整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暂行办法》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大家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本着虚心的态度,继续广泛听取和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相信,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交强险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等方面将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袁力:

    下面我愿意回答大家的问题,请大家在提问以前先报一下家门。

经济参考报记者:

    刚才您提到,这次的《暂行办法》和之前的《草案》变化,您能否详细的说一下。还有一个问题,之前的《草案》里提到一些重大的交通违章行为,像酒后驾车和无照驾驶挂钩,这次《暂行办法》没有提到这一点,保监会是出于什么考虑的?

袁力:

    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这里再强调一下,我们认为和过去征求意见的《草案》有三个突出的变化。第一个变化,费率浮动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第二个变化,扩大了下浮的比例;第三个变化,缩小了上浮的比例。这是三个突出的变化。具体来说,连续两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5%。如果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的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有责任道交通事故的上浮的,比例由过去《草案》的15%调整为10%。大家可以看一下两份表,我们今天正式推出的这份表,调整的因素只有六项。征求意见的表调整的事项有14项,经过调整使的保险费率浮动更加简单易行,更加符合实际。切实体现重奖励、重预防的原则。
    在我们召开的媒体见面会和专家论证会中,许多专家提出像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也包括闯红灯这种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给予适当的加费处理,我们在平衡各方面的意见和分析目前整个道路交通的基本情况,这次就作出了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决定。这并不是说不应当予以挂钩,而是说我们认为从目前大家广泛的意见来看,从目前我们全面推行这项制度需要有一个过程来看,现在的时机还显得不是十分成熟。所以我们这次决定暂时不在全国统一与违法行为挂钩。

证券时报

记者:

    我们都知道,有许多意见已经被保监会吸收到《暂行办法》里面。像您所说的比如闯红灯、喝酒类似的违法违章行为保费会大幅度的提高,没有被吸收到《暂行办法》里,类似的意见没有被保监会采纳的还有哪些,是怎样考虑的?

袁力:

    大家可以看到,对于各界前一阶段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一些意见,这次我们在《暂行办法》中大部分都给予了采纳。比如说大家意见比较大的和违法行为挂钩这个问题,我们暂不执行了。再比如,我们这次扩大了下浮的比例,缩小了上浮的比例,这就比较好的解决了媒体和公众一直反映的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的问题。当然也有一些意见经过认真研究也没有采纳,比如有的同志提出,费率浮动的因素应当由从车改为从人,有的专家提出,应当拉大奖惩的档次等等。但是我们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也要进一步的在实践中总结、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们的《暂行办法》,使我们的《暂行办法》能够更加科学合理。

中国教育
电视台
保险中国
栏目
记者:

    交强险执行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共享机制,到目前信息共享机制现在说尚不完善,而且我们知道现在只有上海和北京实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我想了解的是,对全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否有一个执行计划和日程表?

袁力:

国务院条例的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这项工作应该说正在积极的推进。目前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七个省市建立了车险的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的省市联合信息平台正在积极的建设之中。这项工作目前为什么没有把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挂钩的内容,主要的原因还是充分考虑了目前联合信息平台尚不成熟的实际,这项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在这方面保监会将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尽快在各省把联合信息平台建立起来。当然我们知道建立一个联合信息平台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很多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我们总体的目标是要建设和完善好这个平台,为下一步更好地执行交强险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中国青年报记者:

    刚才您提到要加大对未发生交通事故的奖励幅度,我想知道这个奖励幅度具体是怎样制定出来的。有专家说如果不是科学地制定出这个比例,会不会有可能若干年后出现保费不足而被迫激增保费的情况?还有办法中上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交通事故上浮幅度10%,如果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很严重,车主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会不会上浮?

袁力: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事物,应当说目前仅执行了将近一年,还处在摸索和积累数据的阶段。我们在制定浮动比例时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考虑了过去车辆险费率浮动的比例。第二,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暂行办法》费率浮动的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测算。第三,听取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最终确定了目前的这样一个比例。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比例问题应当说还存在一个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需求。我们会对这个比例进行优化和调整,使之更加合情合理。刚才您问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是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还要不要上浮?这里面讲的上浮的因素,上浮主要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有责,二是保险公司支付赔款。如果这两个不是同时具备的话,可以不界定为上浮的依据。

北京青年报记者:

    上次在座谈会有专家提出保费浮动政策会不会成为保险公司打折的借口?会不会出现像以前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源、客户不断纷纷下浮保费,让很多不符合的客户也成为享受下浮的受惠者,保监会如何来保证费率浮动的严肃性?

袁力:

    由于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和法定性,涉及的面非常广,而且政策性很强。所以,保监会对这项工作始终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且采取了严格的监管措施,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应当可以预防你刚才所提到的违规行为。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暂行办法》计算交强险的保费。严禁通过违规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交强险费率。二是责成各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中违规力度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机动车辆保险新业务,这都是比较严重的处罚。三是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物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四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任何公司无权修改。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对于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保监会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一财经
电视驻京
记者:

    您提到费用是跟车不跟人,如果年度当中车主发生更换,把车转移到下一个人,这将做如何的处理?第二,现在要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快速解决的办法,如果大家双方达成一种默契,不进行保险索赔,而私了的话,保监会如何来处理这样的问题?

袁力:

    这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我在这里做一个答复,一两句话说得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会后请财险部的负责人给予明确的回答。在快速理赔方面我们在北京做了很多很好的探索,也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在这方面具体的我建议大家在会后和我们的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

北京电视台记者:

    您刚才讲暂时不予挂钩,比如我们会什么时候考虑跟交通违法行为挂钩?刚才您也讲像无照驾驶、酒后驾驶严重的可能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您也是说暂时,在什么时候会考虑将这些加到我们的浮动费率里面去?我也注意到专家开会的时候,像国外一些地方严重的违法事故,可能上浮7倍到8倍,我发现我们这儿还是比较温和的,是30%,将来我们会不会在往上走呢?

袁力:

    这都是很可能我们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大家提出的问题。刚才我讲了其实对于交强险本身就是一个新生事物,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老百姓是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所以,在接受的过程中,由于前一阶段的征求意见的时候,大家很多的意见是集中和违法行为挂钩上,在这方面我们要做出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第二,刚才我也讲到目前我们国家如果完全实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交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和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形成联合的信息平台。目前只有7个省市平台刚刚建立起来,在全国很多地方平台还需要一个建立的过程。我们现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地做好平台建设工作,为我们下一步更好地完善我们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做好准备。

北京电视台财经节目记者:

    我也是一个车主,我最担心的是浮动的办法和现在的快速处理是相矛盾的,比如快速处理是这样,希望你尽快的分清责任,而浮动因素却因为你有责任而要上浮,就会造成大家会对责任产生纠缠,或者当时承认,等交警来了以后会否认,会造成很多在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这怎么处理?

袁力:

    关于这些方面具体的业务问题,会后我们请财险部回答。

金融时报
记者:

    现在交强险已经实施一年了,当时设计这个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提高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一年之后怎样评价一年以来交强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提高老百姓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起到作用,有没有什么数据支撑呢?

袁力: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目前我们在这方面的数据从目前掌握的全国情况,由于一年还没有到,我们要给大家一个完整的数据还应当到7月1日以后,各个公司相关的统计数据都出来,我们可以给大家一个比较准确的数据。这里我可以讲一件事情,在去年的时候,我到上海去做一次调研,上海市政府的领导跟我们讲,上海由于是机动车比较集中的大城市,他们为了缓解道路交通的拥堵,实行一个工程“排堵保畅”工程,这个实施重要的措施是利用上海市交管局和上海保险行业协会的联合信息平台,通过这个联合信息平台使保险公司和交管部门双方能够了解到车主的理赔状况、交通违法和肇事状况,通过这样采取费率上下浮动办法,用这种费率上下浮动的杠杆来奖优罚劣。上海市政府领导跟我讲,经过几年的实践,上海得到很多这方面的受益,在新闻见面会的时候,我把上海的情况已经跟各位介绍,为上海“排堵保畅”工程发挥重要作用,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通过保险杠杆奖优罚劣增加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守法意识,使大家的意识有了提高,使事故减少了,使经济损失减少了,使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记者:

    在征求意见的时候,很多人对费率的浮动和交通违法行为挂钩是持支持态度的,像您说的由于信息平台的原因,在全国范围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有没有可能在北京地区,或者信息平台比较完善的地区率先实施像上海那样的试点?

袁力:

    这又是非常好的问题。应当说我们鼓励各地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些试点的做法。比如上海,上海是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违法行为双挂钩,经过几年的实践积累了很好的经验,上海在这方面具备条件可以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展开这项工作。在这方面还有一个具体的条件比较充分,条件有两个:一是基础条件、联合信息平台,违法行为的信息共享要及时准确,信息平台是基础。二是老百姓有很高的接受度,而且地方政府要给予大力的支持,这项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

现代司机报记者:

    保监会有没有近三年来商业三者险的统计资料,比如事故率、赔付额、保费收入等。我们是否参考过这三年的商业保险的相关数据?

袁力:

    这些具体数据会后请财产险部的人员提供。

中国保险报记者:

    当初出台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使一些在交通事故中无辜受害的第三方能力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现在交强险制度实施一年之后,在这方面的情况怎么样?是否达到预期的作用和目的?

袁力:

    我刚才已经讲了,其实交强险的主要目的,首先解释一下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它所承担的风险是由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方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责任。如果车主购买交强险等于把自己的可能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赔偿责任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转嫁到保险公司。
    为什么要搞强制的责任保险呢?主要是为了保障广大弱势群体特别是道路行人一旦遭受到交通事故意外侵害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从上海的实践,从前一个阶段试点的实践来看,在这方面应当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应当说下一步随着交强险的进一步深化,费率浮动制度的执行,相信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本利益、保护社会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会达到这样的最终目标。

主持人: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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