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偿付能力二级菜单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专栏
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工作简报第1期
  2007-08-16

  2007年8月14日8月15日,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第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和风险资本、保险集团、再保险三个监管标准研究项目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首先由委员会主任魏迎宁副主席讲话,随后围绕偿付能力制度建设、风险资本、保险集团监管标准和再保险监管标准四个议题,听取了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和风险资本、保险集团、再保险等三个监管标准研究项目课题组的报告,讨论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路以及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保险集团和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最后,魏迎宁副主席进行了总结发言。

  一、魏迎宁副主席讲话

  魏迎宁副主席在讲话中介绍了委员会的性质、职责、人员构成、工作机制等,并对委员提出了两点要求和三点建议:

  (一)两点要求

  1.各位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确属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请假,不参会也应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提供书面意见。委员任期内连续三次没有参加委员会会议的,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取消委员资格。

  2.委员应对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认真负责地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敷衍马虎的,不具备委员的胜任资格,将考虑更换委员。

  (二)三点建议

  1.希望每位委员回去后,都在本部门或本单位组建一个专业人员的工作团队来支持自己,以确保能对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专业技术问题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2.各位委员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总结、思考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虽然委员会的工作形式主要是会议,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想到的意见和建议都可以及时反馈给委员会办公室,由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研究或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

  3.来自保险公司的委员可以在自己公司内部尝试一些先进的偿付能力管理理念,总结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逐渐上升为行业标准,推动整个监管标准的改进。

  对于魏迎宁副主席提出的委员会的工作机制,部分委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卓志委员提出在每年两次会议之外,可以通过工作简报,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可定期或不定期到公司实地考察,必要时可以进行国际考察。刘家德委员也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非正式会议,为委员、专家及业内人士提供相互交流讨论的平台。段国圣委员建议各委员结合自身所长制定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吴岚委员提出,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公司搜集相关信息,形成简报,并明确会外委员的分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赵宇龙向委员会报告了我国近几年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情况,包括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思路的演变过程,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的主要内容(即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偿付能力报告制度、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制度、监管干预制度和破产救济制度构成的五维模型)和特征,近几年出台的主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下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工作思路。

  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思路,部分委员和课题组的专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卓志委员针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五维模型设想,提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内涵、外延要清晰,工作重点要明确,第三维财务分析与财务检查应推广到精算分析与检查。裴光委员提出,应明确风险管理与偿付能力监管的关系,建议进一步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范畴、具体层次、最低标准等。对此,魏迎宁副主席认为,内部风险管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前沿,内部风险管理有个最低的监管要求和标准,内部风险管理不理顺,随时会产生风险。

  谢志刚教授提出,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实际上有两个:一是资产负债表标准,二是现金流标准,如何统一应作为委员会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魏迎宁副主席认为,国外破产标准有两个:一是资不抵债,二是资产负债表上显示资产小于负债。偿付能力不足不等于破产。现金流不应作为金融企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标准,但又不能忽视。问题在于,如何制定标准,以何为依据,偿付能力监管所涵盖的范畴如何。

  三、风险资本

  负责风险资本研究的上海财经大学课题组负责人谢志刚教授和北京大学课题组负责人吴岚委员分别向委员会报告了近几年风险资本的研究情况,包括风险资本研究的背景、方法、过程,风险分类、风险载体的确定、风险因子测算方案,主要研究结论(包含风险因子测算结果)等。

  在课题组报告的基础上,委员就风险资本的适用模式、风险分类、风险因子的相关性、数据来源等问题展开了讨论。魏迎宁副主席指出,风险资本首先要考虑方向性问题,确定的标准应当是达不到要求就要被“开除”的最低标准,对风险相关性的处理应当简便易行。段国圣委员提出,对资产风险的处理应当与新会计准则相结合,并建议采用久期作为测算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的基础。卓志委员提出以下四点意见:(1)风险资本是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推出风险资本需要考虑是一步到位还是逐渐过渡;(2)国际上有几种建立风险资本标准的方法,我国需要明确采用的是哪一种;(3)数据是建立风险资本标准的重要基础,要明确统计口径,对数据进行合理的分类;(4)目前的研究报告对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因子的关联性考虑得还不够充分。

  四、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保险集团课题组向委员会报告了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我国保险集团发展现状、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原因、国际监管经验、保险集团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区别及我国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的初步设想等。

  随后,委员对保险集团监管标准进行了讨论,主要集中在保险集团的界定问题上。魏迎宁副主席提出,要首先明确监管对象,把需要监管的对象都包括进来,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裴光委员认为,在界定保险集团时,要考虑保险集团的法律关系,明确单个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关系。卓志委员也认为,要明确监管对象,同时建议,以单个公司的资本充足要求为主,以保险集团的资本充足要求为辅。

  五、再保险监管标准

  再保险监管标准课题组向委员会报告了阶段性研究成果,包括再保险分类、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问题、国际经验及我国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初步构想等,重点对再保险合同的判断、会计处理、披露要求、资产负债的认可、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于再保险监管,部分委员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姚波委员认为,目前的财务再保险在国内并不多,监管的关键问题还是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和再保险合同的界定。江先学委员认为,目前,再保险监管较为粗糙,隐含的风险较多,对产险公司的影响尤为显著,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是再保险业务监管,主要问题是再保险合同的界定,即是融资性的财务再保险还是真正的转移风险的再保险。裴光委员认为,“重大”并不是问题,监管标准的基础是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可以与财政部会计准则相一致,以现有会计准则为基础。

  六、魏迎宁副主席总结发言

  魏迎宁副主席在总结发言时指出,第一次工作会议目的基本达到,各位委员了解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的情况和正在重点研究制定的监管制度的进展情况。

  一、对于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最终要形成一套编报规则,关键是再保险合同认定和会计处理等问题要达成共识。再保险监管标准的出台不太紧迫,下次会议可以主要研究再保险监管标准的方向性问题。

  二、对于保险集团监管,我国现有保险集团数量不多,但市场份额占比较高。保险集团课题的研究资料较为齐全,综合分析较好,可考虑起草《保险集团》编报规则草案,提交下次工作会议讨论。

  三、对于风险资本课题,还有一些基础性问题需要讨论,例如,风险分类、险种分类等问题,可考虑在下次工作会议上就风险资本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