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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3号:自我担保和反担保
  2007-11-13

  问: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由于抵押权限制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的缘故而不能任意处置的资产(即权利受限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自我担保(如为自己抵押或质押融资)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是否属于此类资产?

  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的权利受限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自我担保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自身流动性问题以其协议存款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融资,在偿付能力评估时,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问: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有关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认可?

  答: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抵押和质押担保,如果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反担保,保险公司仍应当将质押物和抵押物作为权利受限资产,确认为非认可资产。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保证担保形成的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不确认为认可负债,保险公司对外提供的质押、抵押担保的质押物、抵押物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一)债务人或第三方以保证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债务人或第三方的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级或A级以上(或相当于标准普尔A级或A级以上),债务人或第三方也没有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等致使其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

  (二)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质押或抵押担保的形式提供了等值的反担保,且债务人或第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无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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