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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4号: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2007-11-13

  问:保险公司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认可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认可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

  (一)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小于或等于300BP,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

  (二)如果赎回日之前与赎回日之后次级债的票面利率的差额大于300BP。在赎回日之前,应当将赎回日视为到期日并据此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如果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赎回日没有行使赎回权或赎回部分次级债,在赎回日之后,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到期日确定次级债的剩余年限,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规定认可次级债。

  保险公司在本问题解答发布之日后,募集的带可赎回条款的次级债适用上述认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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