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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6号: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口径、银行借款
  2007-11-13

  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中,投资连结类业务和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分保前的准备金还是分保后的准备金?

  答:《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长期寿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中,投资连结类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单位准备金;其他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确定的分保后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业务的非单位准备金。

  问: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万能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管理式医疗业务是否需要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是否包括上述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答: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且保险公司不承担投资风险的业务应当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例如,死亡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投资连结保险。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此类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死亡、伤残风险保额为零但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的业务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例如,死亡风险保额为零的团体万能保险、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计算固定资产最高认可金额时,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此类业务计提的准备金。

  问:保险公司的银行借款在偿付能力报表中如何列报?

  答:保险公司应当在认可负债表的“应付返售证券”项目和“资本性负债(应付次级债)”项目之间增加“银行借款”项目,反映保险公司从银行借入的尚未归还的借款,包括一年期以上的长期借款的本息和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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