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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的构成
  2007-11-13

  委员会由以下几方面人士构成:

  (一)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保险机构的有关专家;

  (三)学术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

  (四)国际著名咨询机构的有关专家。

  委员会的委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代表性。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保监会会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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