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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12-15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三)工程保险

  (四)责任保险

  (五)信用保险

  (六)保证保险

  (七)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船舶保险

  (十二)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特殊风险保险

  (十四)农业保险

  (十五)意外伤害保险

  (十六)短期健康保险

  (十七)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 凡是经营《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准备金。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准备金,如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分别对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和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采用报表附注的形式进行详细披露。

  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要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提取的保费不足准备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 应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时,应采用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根据各种方法的评估结果遵循谨慎性的原则选定最佳估计。

  第八条 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是精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认真编制,并在报送精算报告时,将有关报表随同精算报告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九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情况的报表。

  第十条 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总体保费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本事故年度所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的整体赔付率参照行业上一年度的整体赔付率制定。

  第十一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转回的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直接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直接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该准备金按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准备金”是指为直接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准备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便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情况。

  该表按照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36个月以内(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便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业务的承保情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变化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24个月以内(含24个月)、36个月以内(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准备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各事故年度在准备金评估日评估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示例报表为2004年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年度报表需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度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具体原因,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本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已经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应将预付赔款从未决赔款中剔除,包含于已决赔款中。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根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准备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已决赔款是指已经结案的赔案赔款数据,其中不应扣减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经从已决赔款中直接抵扣了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应当将其从已决赔款中区分出来并填列该项目。

  其中,“以前年度”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填列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获取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

  3、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其中,再保前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4)=(16)+(18)+(20)-(22),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25)=(16)-(17)+(18)-(19)+(20)-(21)-(23)。

  4、结案件数。第26列填写结案件数。“以前年度”的结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2004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结案的案件数;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结案件数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结案的案件数。

  (三)赔付率分析表

  1、财务年度保费收入。第27~29列填写财务年度保费收入,此行表头的年份表示财务年度,填写的各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应与财务报表中的保费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第30~32列填写各财务年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当区分直接和分入业务、分出业务及自留业务分别填列。

  3、已赚保费。第33~35列填写已赚保费,其中直接加分入业务已赚保费(33)=(27)-(30),分出业务已赚保费(34)=(28)-(31),再保后自留业务已赚保费(35)=(29)-(32)。

  4、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第36~37列填写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再保前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6)=(13)+(24);再保后总发生损失与理赔费用(37)=(14)+(25)。

  5、赔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别“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写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其中,再保前赔付率(38)=(36)/(33),再保后赔付率(39)=(37)/(35)。

  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保费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本事故年度的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年度的赔付率。2003年全行业赔付率为5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关数据不需填写,仅填写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关数据即可。

  五、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1、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本表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所有赔案的损失总额以及直接理赔费用总额,包括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以及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但不包含间接理赔费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各发展年度末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写的相应数据存在差异。“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发展年1995年列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发展年的“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填写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发展年期末的已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与截止至发展年期末的未决赔款和直接理赔费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5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个发展年度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写的数据应为保险事故发生在1996 年的所有赔案分别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个发展年度末时点评估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依此类推。

  4、终极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年度发展。即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填写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用于反映在最近一年和两年的时间间隔间重新评估的发生损失和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以揭示保险公司提取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准确性、一致性和谨慎性。表的第12行“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年度发展合计”汇总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一年发展和两年发展,其中“一年发展”(11)=(10)-(9),表示在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3年12月31日评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两年发展”(12)=(10)-(8),表示在2004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与在2002年12月31日评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差额。

  六、累计再保后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评估的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制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表说明仅对不同之处进行说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发展年1995年的数据不予填写,报表已自动设置为零,在发展年1996年及以后各年列填写的数据为自1996年1月1日至各发展年末的已决赔款。

  2、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已经结案的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赔付的结案案件数”和“无赔付的结案案件数”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相关案件数。

  七、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于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评估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的发展变化。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该汇总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后的金额填列。

  示例的业务准备金报表格式为2004年业务准备金报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该汇总表的填制与“再保后终极损失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表”基本一致,填写的各项数据为发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金额。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赔案截止至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后IBNR与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总额。

  八、赔案件数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保险事故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累计结案案件数、未决案件数以及报案案件数的发展变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险公司赔案的处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发展趋势等,结合相应的赔款流量表,可以获得各相关年度的案均赔款的变化趋势。

  该表分为汇总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致。

  示例为2004年赔案件数分析表,以后年度报表须按照最新报告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发展年。

  赔案件数分析表分为累计有赔付结案案件数表、未决案件数表和报案案件数表。

  累计有赔付结案案件数表与累计已决赔款与直接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类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累计已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已决赔案案件数而非累计已决赔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未决案件数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未决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报案案件数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各发展年度末的累计已报案案件数变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赔案在1995年发展年度内及以后各发展年度内实际报案案件数而非累计报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发展填列累计量。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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