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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2007-12-11

  项目: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申请人:拟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保险机构

  申报材料:保险公司申请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拟设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营运经费预算、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2、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3、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2)名称和住所; 3)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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