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行政许可
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2007-12-12

  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申请人:1、境内保险公司; 2、境内除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企业

  申报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8、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 7、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8、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非保险机构申请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境外保险类企业申请书; 2、企业的章程及基本情况介绍; 3、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4、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在境外投资保险类企业的意见书; 5、设保险类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6、拟设保险类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申请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开业2年以上; 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 2、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2、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3、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2)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3)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4、非保险机构拟收购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应当提供境外保险类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情况介绍、公司近3年的年报,以及拟派出的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非保险机构应当在境外保险类企业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企业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1)许可证复印件; 2)机构名称和住所; 3)机构章程; 4)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5)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