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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007-12-12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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